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或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债务追认的,以及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由一方承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获得共同债务的清偿。
然而,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就无权向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因此,能否对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以及债务人是否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若债务符合共同债务的标准,债权人便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反之,若不符合,债权人则没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务人死亡后信用卡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如下方面的人士将有权代其履行信用卡债务:
首先,在债务人离世的情况下,其财产继承人需根据自身所继承之遗产状况,以遗产之额度作为上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付;
其次,如由于债务人未留下遗产,债务存在连带担保人,则应由该担保人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再次,若查明债务实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配偶亦应肩负起还款的责任;
最后但并非最次,若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则被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自然消除,无需再行还款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怎么财产保全
在债权人遇到债务人去世的情况下,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几个重要因素。首先,对于遗留下来的财产状况,应该采取迅速而有效的方式来进行全面的了解,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投资资产等等。接下来,您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请求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关于债务人所留下财产的详细信息和可靠的证据支持。经过法院的审核之后,如果您的申请被认定为符合规定,那么将会被裁决为允许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在此过程中,针对可能存在的继承人问题,您也需要同步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作为逝者的家属有责任和义务负责偿还这些债务。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尽早提出,以避免遭遇不利的结果。综合以上表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债务人去世后,对于其财产实行保全措施需要有足够的紧迫性,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确保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指双方共同签署或追认的债务及家庭日常所需单方债务。债权人可诉配偶清偿。超出日常需求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权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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