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仅需以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对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出钱偿还。对于那些选择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来说,他们无需为被继承人的税款以及债务履行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任何情况下的债务人去世,担保人都必须承担起偿还责任。
这是因为,保证制度的基本定义即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债务义务时,便需要由保证人站出来,负责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因此,当我们涉及到债务人因故死亡这个问题时,也应当将此视为无法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形。
在此情况下,虽然借款人已经离世,但却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主债权本身的存在,因此,作为保证人,他们仍须在保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通常规定为三年。
然而,若债务人不幸离世,且其继承人已依法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在得知或应当知悉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有所变更后的三年内,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索在遗产范围之内清偿债务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遇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或暂时停止计算。
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或其继承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等行为均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
总而言之,债权人应对其权益进行积极维护,避免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仅在遗产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不足部分可拒绝清偿。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自愿清偿超出遗产价值部分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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