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违约金按月收取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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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并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应的金额。在借贷关系中,对于借据中所载明的违约金是否需要依照月份进行收取,这需要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若借据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需要按照月份进行收取,则需严格遵循协议执行该项条款。
借条违约金按月收取吗

一、借条违约金按月收取吗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南北两方可任意商定违约金的支付额度与方式。无论是萌生借款意念还是签订借贷协议,双方皆需就每月收取违约金还是一次性全额付清有所共识才可。若在借贷协议中已然明示并约定违约金应以月度为单位进行支付,则需切实遵守这一约定。倘若未在协议中清晰阐明、或者虽有提及但模糊不清,在此种情形下,应遵循我国《民法典》的相应律例,交由人民法院抑或是仲裁机构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判定。唯有当约定之违约金金额过分高昂或过低,法院或仲裁机关才有可能视南北两方的请求而适量上调或降低此项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条违约金多少合法

关于借款协议中的违约金问题,其具体内容需双方友好协商并确立,即各方可自行设定当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该依据该情况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同样地,双方还能就如何计算出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拟定规定。

然而,需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它不能过于偏离因违约给涉事各方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其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有权力视情况调整违约金数额,以确保公正与合理。

在衡量违约金设定是否过于超出损失并且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过程中,一般的指导原则是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本准则参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死板运用这一准则,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正。

另外,在涉及到民间借贷且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上,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该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任何超过部分均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所认可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借条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内

关于借据中所包含的违约金设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违约金的额度应当以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作为基准,并将合同的执行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以及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等多方面因素纳入考虑,然后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守信原则进行深入评估。若经确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产生的损失,那么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相应的调整;若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以至于超过了实际损失,则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适量削减。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针对民间借贷这一特殊领域,违约金与利息等所有费用的总额若超出了合同签订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往往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然而,具体的合法范围仍需要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南北双方可自由商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在借款协议中,双方需明确是按月还是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若协议中未明确或约定模糊,则依据《民法典》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当违约金金额过高或过低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双方请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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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扩展资料: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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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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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金按什么比例收取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只要在在这个范围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都是有效的。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合同法》及《民法总则》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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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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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违约金按哪些比例收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金按什么比例收取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只要在在这个范围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都是有效的。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合同法》及《民法总则》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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