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机关法人无法担任保证人的角色,无论是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亦不容许。这种制度设计意味着,当债务人不幸离世后,倘若其亲属乃属机关法人抑或是以公益事业为主旨的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一员,便无法再出任保证人一职。
然而,若亲属并不处在如前所述的特定情境之下,换言之,他们既非机关法人、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属,且并无从事公益活动之期望,那末,原则上讲,仍有资格成为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亲属能够为已经故去的责任人的债务行为作出担保。总而言之,究竟能否寻求亲属担任保证人,需依据亲属是否具备相应法人地位及宗旨而定。若亲属具备担任保证人的资格条件,自可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则不宜勉强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债务人死亡,欠款如何索要
在债务人去世之际,是否能够以欠款要求得到清偿,须依据具体情境来决定。
首先,假如债务人亡故,其遗产继承人应以所继承之范围内的财产作为抵押支付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担;
其次,若缺乏财产且债务设有保证人,则须由保证人承担起保障义务;
再者,倘若该笔债务属于夫妇共负的状况,那么债务人在离世之后,其配偶则应承当相关的债务责任;
最后,若未存在上诉情形,债权人将失去追索欠款的权利,只有在债务人的家属自愿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欠款的兑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可以起诉继承人吗
倘若债务人不幸离世,针对这种状况,通常是可以向其继承人提出诉讼请求的。
就法律观点来看,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份额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责任。
然而,这一责任的成立必须以继承人实际取得了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为必要条件。
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便无需承担偿还之责。
在提起诉讼之时,您需明确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及其继承人所继承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此外,还须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以免因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胜诉机会。
总而言之,债务人的离世并非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实现,只要采取合法手段,仍然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禁止机关法人、非营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若债务人的亲属非此类法人或组织成员,且无公益目的,原则上可担任保证人。亲属担保资格取决于其法人地位及宗旨,符合条件者方可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