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说是投资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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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你那个借钱的哥们儿说他把钱借去做了投资,但是却连个苍蝇都没拍到,那你就可以要求他给你看投资的凭证嘛,比如投资协议、转账的收据、投资项目的证明之类的。要是他连这些东西都拿不出来,那你就可以去找法院帮帮忙,让他们看看能不能找到这些证据,这样才能知道他到底是不是真的把钱投出去了。然后法院就得像侦探一样,仔细查证这些证据,这样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
借钱不还说是投资怎么办

一、借钱不还说是投资怎么办

若借贷方辩解借得之款乃用于进行投资,然而却并未提供任何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论点,那么出借方可依法向借款方提出出示投资相关证据的要求,比如投资合约、银行转账详情、以及投资项目证明材料等等。若借款方仍旧无法提供此类证据,在此情况下,出借方有权申请由法院介入收集并验证上述相应证据,用以明确实际使用贷款的目的与用途。届时,法院将会对有关证据进行充分且客观的审核和认定,最终依据事实给予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若经过审理,借款方仍不能证明其实用贷款于投资领域,那么法院有可能按照法律裁定其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借钱不还说没钱怎么办

若涉及到借款、交易或其他各类法律关联事务中并未签订借据、欠条或是合同,这仍不妨碍以法律提起诉讼程序

只要拥有其它充分证据能够阐明盖章的法律关联性即可,例如电话录音记录、微信聊天数据等;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内,债权人有权亲自前往原告(债权人)所在区域的法院或被告(债务人)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在提出诉讼时,需提供相关证据等来证明存在法律关联性的存在,法院便会予以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借钱不还说没有怎么办

对于此类状况,首先您需确保妥善保管与借款有关的各类证据,例如借据、转账凭证以及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各类通信交流记录等。倘若对方旗帜鲜明地表示自身缺乏偿还能力,那么您可尝试先同对方共同协商拟定合理的还款期限。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您便拥有诉诸法院的权利并提出民间的诉讼请求。在整个起诉和审判阶段,法院将根据您所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若确认事实成立,法院将会做出判决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若对方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您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会采取相应措施,如调查控制被告方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动车辆等,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但是请务必注意,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为三年,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若借款方称借款用于投资但未提供证据,出借方可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据,如投资合约、转账详情等。若借款方无法提供,出借方可申请法院介入收集并验证证据。法院将依据事实给予公平审判。若借款方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投资,法院可能裁定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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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投资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借款协议是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协议是股权关系
2、受偿不同:在公司清算或破产后剩余财产分配不同,借款优先于投资
3、本金结局不同:借款协议以收取利息为未来回报,原则上来讲本金自身不会升值股权协议以股利和股权升值为未来回报(前提是公司盈利),因此也存在亏损贬值的情况。
4、期限不同:借款协议一般以短期为主,如1年,长的话,如5年,股权投资协议以长期为主(1年以上,长的至无限期)
5、权利不同:借款协议一般无投票权,股权协议作为股东具有投票权。
通俗的来说,借款合同中,借出的本金不会产生损失,无论借款方资金状况如何,本金都应当予以归还,是“保本”的。而投资合同中,因为风险加剧,则本金也可能会有损失,往往是“不保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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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利不同:借款协议一般无投票权,股权协议作为股东具有投票权。
通俗的来说,借款合同中,借出的本金不会产生损失,无论借款方资金状况如何,本金都应当予以归还,是“保本”的。而投资合同中,因为风险加剧,则本金也可能会有损失,往往是“不保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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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投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与投资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借出钱的一方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有约定);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但,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笔者曾遇到到过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甲与乙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甲向乙的公司出资20万,乙保证到期返还股本并每年向甲分配红利。收到上述款项后,乙的公司向甲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的钱为投资款。后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乙的公司无法兑现承诺,甲要求乙返还20万,乙称该笔款项为甲对公司的投资,拒绝返还。
上述案例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关系较好的朋友、同学之间,各方在借贷初期并未对资金关系做出明确的约定。公司发展较好时,借款方会主张该资金为借款,仅愿意归还本金;公司困难时,借款方会主张该资金为投资,拒绝归还本金。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借出钱的一方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有约定);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但,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这种类型的案子在实践中一般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区分资金关系是借贷还是投资:
是否存在保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在这种情况下,此种资金关系为借贷。
看公司章程以及是否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若公司章程载明出资人为股东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则该资金关系为出资。
看公司日常运营及利润分配。若公司日常运营中,投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或分取公司利润,资金关系则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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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关系较好的朋友、同学之间,各方在借贷初期并未对资金关系做出明确的约定。公司发展较好时,借款方会主张该资金为借款,仅愿意归还本金;公司困难时,借款方会主张该资金为投资,拒绝归还本金。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借出钱的一方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有约定);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但,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这种类型的案子在实践中一般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区分资金关系是借贷还是投资:
是否存在保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在这种情况下,此种资金关系为借贷。
看公司章程以及是否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若公司章程载明出资人为股东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则该资金关系为出资。
看公司日常运营及利润分配。若公司日常运营中,投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或分取公司利润,资金关系则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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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的区别有:

一,双方之间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合同中的投资人有权利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人只需要将自己的钱出借给对方即完成义务。

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投资合同中投资人和投资公司之间属于隶属或者合作关系,而借贷双方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借款协议就是他向你借钱,不论他的项目是否盈利都要向你还款以及支付利息。
而签投资协议,就是你向他的公司或项目进行投资,有盈利了你可以参与分红,如果亏损了,你也要承担亏损带来的风险,同时投资是不能约定利息的,其次如果是投资再签个人担保协议没什么意义的,因为投资就有风险,如果对方担保还本和盈利,那么你就是不共担风险的投资,这种情形在法律当中叫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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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的区别有:

一,双方之间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合同中的投资人有权利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人只需要将自己的钱出借给对方即完成义务。

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投资合同中投资人和投资公司之间属于隶属或者合作关系,而借贷双方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借款协议就是他向你借钱,不论他的项目是否盈利都要向你还款以及支付利息。
而签投资协议,就是你向他的公司或项目进行投资,有盈利了你可以参与分红,如果亏损了,你也要承担亏损带来的风险,同时投资是不能约定利息的,其次如果是投资再签个人担保协议没什么意义的,因为投资就有风险,如果对方担保还本和盈利,那么你就是不共担风险的投资,这种情形在法律当中叫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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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款由陈某一人偿还。具体分析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法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因共同经营家庭经济,共同抚养小孩,互相履行和享有夫妻权利义务等而产生的债务。依照该法条规定,不能认为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只有当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反之,如果夫或妻一方的举证足以证明夫或妻的另一方个人所负的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当由夫或妻另一方个人予以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司法解释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离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法条所规定前提。陈某向吴某借款的时间发生在2006年10月,其向吴某借款时,陈某与袁某早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05年6月起就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也即本案因袁某向提供的证据能足以证明陈某向吴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为此,应当认定陈某的借款为陈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依法应判决由陈某个人承担,不应判决由陈某与袁某共同偿还。当然,笔者认为,本案仅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如夫或妻的一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夫妻关系期间对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系夫妻个人债务,则应严格按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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