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能扣车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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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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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义务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人民法院具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的权利。然而,在此过程中所执行的财产处置行为,其标的不应超越被执行人应尽的实际承担义务范围。涉及到债务偿还这一类民事法律纠纷方面,倘若债务人未履行偿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经法院审理后强制执行。
欠债不还能扣车吗

一、欠债不还能扣车吗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义务履行应有的法律责任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其是否有权利进行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现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然而,这些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现的财产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之内。对于欠债不还的行为,这属于典型的民事债务纠纷。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若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例如汽车这样的交通工具,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及变现等手段,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对于直接扣押车辆的可行性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院的裁决而定。如果车辆对债务人来说是生产活动或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基础,那么在法院进行执行时,应该适当考虑并保留被执行人和他们所抚养家庭成员的必需品。所以,人民法院是否决定扣押车辆,将根据特定情形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判断。总而言之,根据当前的法律框架,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汽车等,他们应该依法采取相应的扣押措施。但怎样去实施扣押行动,则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权衡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欠债不还能起诉

我们鼓励您在面临借款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法律行动。

当然,在这样做之前,请确保您已经明白了相关的诉讼时效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之间有明确的还款协议,那么最长追溯期为3年。

在此期间,若经证明您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提出了要求,例如通过律师或催告函等方式,那么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但整个过程不能超过20年。

在您考虑采取法律行动之前,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首先,提起诉讼之后,您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书面声明或证词等。

其次,您需要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以便流畅地处理接下来的事情。

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2)法院接到上诉后,将根据相关规则分发诉状副本给被告;

3)被告将会收到副本之后的15天内向法院提交答辩书;

4)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后,会提前通知参与人员并公布;

5)开庭时,将会进入问询、举证和讨论阶段;

6)在辩论完毕之后,法官会听取各方意见后,宣布最终结果;

7)当两侧无法达成共识时,会则进行判定;

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在做出判决前还能进行调解工作;

8)最后,发布该判决。

总而言之,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欠债不还能去债务人家里要钱吗

从严谨的法律视角考量,我们强烈不建议您贸然闯入债务人家庭或住所,直接索取债务。这样的举动很可能被视为对他人私有住宅及个人生活安宁权益的严重侵害。相较之下,合法而合适的追讨途径应首先尝试以友好协商和有效交流的方式,向债务人明确传递出催促还款的意愿和主张,并敦促其尽快履行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倘若在上述努力后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我们则应当谨慎准备充分且确凿的借贷凭证,诸如正式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径直寻求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帮助。在此须重点强调的是,在任何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务必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杜绝使用暴力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遵循正当公正原则,以防给自己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与困境。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判断其财产处置权。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乃至变现。此举旨在确保法律裁决得到切实执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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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能不能扣车
其实也是财产扣押的一个方面,不过能不能这么干,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所以在执行的时候,如果车子也算是被执行人应该还款里面的财产范畴,那么法院是真的有权力把这个车给扣了的。所以,总的来说,按照现在的法律来看,法院在执行的时候,是真的有权力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比如车之类的,但至于要不要扣,那就要看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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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公章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扣押债务人公章可以吗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债权人扣押债务人公章可以吗,国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合同法赋予了债务人以上的权利,所以债务人有权不让债权人扣押公章。什么是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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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能不能扣欠债人的车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不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欠钱不还能不能扣欠债人的车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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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是否可以抵扣?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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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能不能扣欠债人的车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欠钱不还能不能扣欠债人的车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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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债不还债权人私自扣车是否犯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欠债不还债权人私自扣车是否犯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生活中如果您也遇到借钱不还的这种人,请不要采用扣车或者其它极端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方法是违反法律。
(一)欠债不还扣车是否违法
脱离了其正当成立的条件而滥用,将会对他人造成另一种权利伤害。如果不扣车将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这时必须及时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否则以后的行为转化为非法行为。如果因扣车行为对张某造成损失,还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欠债就该还钱,的确如此。可是,超出了自力救助的范畴,法律就不会支持。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押这一合法财产。债权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扣车是一种错误的选择
有人主张张某欠钱不还,就可以拿他车抵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李某无权以行使债务抵消权为由扣押张某的车。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由此可知,债务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到期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的法律行为。债务抵消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和协议抵消。
协议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法定抵消,是指《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不存在协议抵消问题;显然也不符合法定抵消。李某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有人主张扣车行使的是留置权的说法是错误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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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不还怎么办债权人能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1、向向,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务的顺利讨回无疑是最好的办法,但是相对于一对一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说,一对多的债务难度更大。因为要运用法律手段讨回债务就需要做比一对一更多的准备,寻找更多的证据。此时最好有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建议下搜集证据,既不会乱了阵脚,又不会遗漏什么关键的地方,胜诉的几率更大一些。
2、行政干预手法对所有人来说,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作出相当成绩的人更看重以后的升迁。如果此时在老板的印象中变成一个不诚信的人必定是非常苦恼的事情。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借用。
二、债权人能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吗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债权人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讨债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但这些行为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兼顾受让人的利益,适当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不以受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债权人均可主张撤销;
、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撤销权的成立应以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
、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应推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害于债权,即具有主观恶意。因为,既然是明显不合理,则受让人进行交易时所追求的就不是公平合理的利益,法律不应再对不当利益予以保护法丹瘁柑诓纺搭尸但建。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与五年的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会造成中止或中断,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将失去保全自身债权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胜诉的比例很小,因为有三点很难满足:一是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二是转让行为的对价往往难于判断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三是很难证明受让人是否明知该情形。
债务重组收益如何扣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三种情形的所得税的处理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这在前面已作讨论。现将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202000元,债务人以账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202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17%,则债务人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02000-180000-202000×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202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11700元(202000十202000×17%-202000)相抵消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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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能扣别人的车吗
若借款方未能如期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得擅自扣押对方所拥有的车辆。在面对债务人拖欠贷款不予偿还的情况时,债权人无权擅自拘留债务人的车辆。任何未经授权的车辆扣留均属非法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当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债权人申请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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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哥哥是个债权人,最近他手下的一个债务人出了点麻烦,咨询下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规定
[律师回复] 债权人开走债务人的车构成犯罪吗?由于描述不清,无法详细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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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请的债务是否可以主张抵扣
[律师回复] 一、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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