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内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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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依法约定违约金额度,然而此项违约金金额需与其实际损失相适应得当。若约定之违约金数额远低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请求予以相应调整及增额;反之,如违约金数额过高以至于超过实际损失的比例达到30%以上者,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利根据请求对其进行适度调整并降低。
欠条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内

一、欠条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内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合同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可以随意设定。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的多少应以实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为准。倘若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小于实际损失,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交申请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而倘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量下调。因此,欠条中的违约金金额是否符合法定标准,需结合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约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内容综合判断。

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经验,若违约金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且未超过实际损失的30%,那么该项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反之,若违约金的数额远超实际损失的30%,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违法,并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欠条违约金百分之多少不违法

关于欠条中违约金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未有明文约束,这取决于具体情形。

然而在具有合同性质并对违约金做出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例的规定有具体的违约金比例可供参照,从而适用法定违约金。

然而,由于合同内容以及违约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各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确立违约金的方式方法及数额亦将因此而呈现出差异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欠条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欠条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需根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慎重判断。通常而言,违约金的额度应当适中且合乎情理,既能够充分补偿债权人因债务逾期而遭受的损失,同时也不得过度偏高以至产生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违约金的设定不宜超过欠条所涉及到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或者特定数额。然而,具体的比例或数额往往会受到诸如合同性质、商业习惯以及违约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违约金的设定过高,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实际损失状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在制定违约金条款时,建议各方当事人务必遵循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并且可以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依据《民法典》,合同双方可约定违约金,但数额需基于实际损失。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申请提高;若过高,可申请下调。违约金合法性需结合经济损失和协议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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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违约金每天多少是法律范围内
咱们这边的法律可是有明确规定,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的第五百八十五条很重要,我们得看清楚。说的就是咱们签合同的时候,是可以注明违约的话要赔偿多少钱的,但是这个金额可不是随便填的,得跟你真的损失的东西对等才行。要是你写的违约金太高或者太低了,那就别怪人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你调整。在现实生活里,咱们签的欠条上的违约金,一般都是自己定的。不过,每天的违约金数额可得合理不能高也不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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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案情:
1995年1月6日,原告王某以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农行吉水县支行申请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1995年12月10日。1995年6月1日,原告王某持现金10000元欲还给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在农行营业厅,被告刘某恰遇原告王某,刘某得知王某向农行的借款尚未到期,请求王某将此款转借给他,并承诺由其向农行清偿借款本息。在得到刘某的承诺并由在场的农行工作人员见证下,王某将现金10000元借给了刘某。刘某于1996年12月3日及1998年2月24日以原告王某的名义两次向农行交纳了借款利息。之后,刘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向银行归还该10000元贷款。农行多次向王某催收无果,于是向提讼。判决由王某向农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判决,强制执行了该案,王某为清偿此笔借款多付出了诉讼费、执行费用等1820元。王某以刘某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提讼,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1)判决由刘某付清尚欠王某的借款本息。
(2)要求刘某赔偿王某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1820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
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无争议,但对原告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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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农行营业厅订立的口头合同,合同条款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利率按原告向银行借款的利率计算。
2、借款期限同原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致,即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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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如第三人履行债务不适当,原告仍应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所指的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民法通则》还有减轻损失的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的规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具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认定为1995年12月10日。被告未在此期限内向银行代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又未将借款还给原告,说明被告已违约。原告王某应积极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并未尽此义务。在判决后,原告既不向提供享有第三人到期债权,又不履行判决,引起了强制执行,依法收取了执行费,损失进一步扩大。很显然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没有采取措施,消极对待而扩大的损失。原告对此本身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本案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多支付给银行的逾期利息。被告刘某未按照与原告的约定,代其向银行还清借款。导致了原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逾期履行,原告因此而支付了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即是被告违约使原告遭受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违约损害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依法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及执行费用。是财政拨款单位,所收费用进入国库,向原告收取的执行费等,并不是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原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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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如何约定在合法范围内
关于违约金,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只要双方认可且不主张过高,即便超出实际损失30%,也应视为有效。但若一方请求法院降低,法院将依法裁决并可能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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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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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赔偿有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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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有很多,违约情形不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主要是以下几种:
(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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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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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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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几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认为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在《合同法》里规定了三类:
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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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包括法定的赔偿以及约定的赔偿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违约赔偿的计算中,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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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扩展资料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如下:
一、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由审查后进行判决。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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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刚入法学院的大一新生,我们院长在讲话时提到“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我想知道这是什么意思,以及它的范围是?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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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规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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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预约有哪些法律效力,预约的违约责任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预约有哪些法律效力预约可以有强制履行订立本约的效力吗如果有,这是不是允许对人的意志进行强制前述认系预约可以诉请履行的传统,可能是认为在预约中,义务人已表达了对“本约”义务的认诺,所以,可以用判决确定该义务人存在或视为存在为本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但是,如前述对“对价性”问题的分析,本约的对价利益并未在预约中体现,所以,预约只能支持当事人“应为”本约的意志,而“为”本约内容的意志不在其中。故,不能够用此“意志”代替彼“意志”。这里也不存在依法对合同进行解释的问题,因为本约尚不存在,它还没有“自身重量”,无法对之解释。因此,如对签订本约进行履行强制,就是强迫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与法理不合。法理上,凡是经由人的意志支配的作为来实现的债务,是不能采取直接强制履行的方法的。正如《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所言:“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如果采取此种强制,则将形成暴力侵害”。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非金钱债务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又规定了例外,其中债务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的,就是其一。预约的标的应在其列。所以,预约只是赋予了权利方要求义务方为签订本约行为的请求权;如义务方不为履行,而该履行又因不适合“替代履行”,故只有要求违约赔偿,这并不特别背离预约的目的,因为自觉接受义务约束和履行是实际生活的常态,非常态的违约必有当事人个人目的或动机上的原因。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就要为其不履行付出代价。定金预约就体现了这一道理,说明这也是为人所认可的观念。
二、预约的违约责任范围是什么预约的违约责任范围多大应以赔偿信赖利益为原则,即与缔约过失责任相当,原因是本约尚未订立,并不存在本约的履行利益。当然,也不排除预约当事人为加大履约约束,将责任定位于期待利益。另外,基于预约是针对情况尚不确定的实际创设,预约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采严格责任。如果预约的效力排除强制履行,则有关预约的确定性乃至形式要求都可以宽松。通常,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是标的和价金。预约中,只要明确或大致决定了本约的必要之点的范围或可确定方法,就应认为有了确定性;同时,预约即已不具强制履行力,似在形式上也可不拘本约的要式。总之,只要预约中对缔约的义务和责任能够约定清楚,而不是无所依循,则就有预约的效力。由此,预约的适用也可更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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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要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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