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要先确定遗产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遗产实际分割之际,需首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之税款及债务的义务。具体而言,此项规定表明了在厘定遗产分配方案前,需预先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量,其中包含了他/她生前所拥有的各类财物以及诸类债务,从而确保在对遗产进行债务减除之后,剩余部分的遗产方可予以分割。若被继承人的遗产无法找到合法继承人亦无可接受遗赠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明示,该部分遗产将归我国国有,并用于公共利益事业;倘若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将归属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综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债务人离世之后,的确要先认定遗产,以便于清偿债务并进行遗产的合理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债务人死亡抵押的房产怎么办
在某位借款人离世之后,他用以抵押而转移到债权人名下的房地产,后者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当此类案件递交至人民法院审理时,如若经过法定审查程序,其结果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裁定对该抵押财产实施拍卖或变卖。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时,务必同时提交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借款欠条及其它能够有力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债务人死亡后追债期限规定是多少
当涉及到债务人离世之后的债权债务问题,一般来说,我们所适用的追索期限是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然而,对此也需特别留意,期间可能会出现诸如中断、中止等等复杂情况。举例来陈述,如出现了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愿意对其负有的债务进行清偿这样的法定情形,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被打断,并且从这个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将被重新计算。倘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因素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他的请求权,那么此时的诉讼时效即为中止。等到中止时效的源头消失以后,并且过了六个月的时间,诉讼时效才算终止。另外,还应考虑到遗留给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若是有财产可供继承的话,那么继承人就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所需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遗产分割前需先偿还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确定遗产总量后,减除债务,剩余部分方可分割。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归国家所有;若被继承人为集体成员,则归集体所有。债务人去世后,需先认定遗产以清偿债务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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