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期欠钱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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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你过了起诉的期限,债主就可以用“过了时间我可不还”这个理由来拒绝还款。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意思就是说,如果你已经同意还钱了,那就不能再拿“过了时间”当借口;如果你已经主动还了,也不能再要回去。
超过诉讼期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超过诉讼欠钱不还怎么办

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便有权提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之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满之后,若债务方同意履行义务,其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拒绝履行的借口;若债务方在此之前已自觉履行,债权人则无法要求其退回。

然而,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里,发生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诸如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少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他人控制等情况,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况,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等。一旦这些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件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总而言之,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确实有权主张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但若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并未届满,权利人仍有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超过诉讼期如何处理

诉讼时效乃指对于请求民事权益实施法律救济之时间期限,赋予权利享有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经由境况所引发的民事权利受损状况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情况报诸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申诉以及请求司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此项时间规定中,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

此项有效期自权利享有人明确或应当清楚感知到其个人权利遭受实际损失及对应义务人产生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利遭受到实际损失的日期已有二十年以上,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保护,对应的义务人得以提出不履行权利责任的抗辩。

关于已逾诉讼时效的问题,可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补救:

首先,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时效期过后,债权人可能失去胜诉的权利,但其本身实体权利并未失去。

其次,如果可以的话,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是一种选择。

若法定时效期结束后,义务人非但不反对且表示愿意履行其间所设定的义务,就此不能借此诉讼时效期已过作为借口而拒绝履行义务。

至于义务人的自愿履行行为,在无特别理由的条件下,也不应被视为要求予以回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超过诉讼期的借条怎么要回钱

当借款期限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时,该项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并非就此全部失效。只要借方愿意主动履行还款责任,那么其行为将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在此情况下,您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以期重新达成一份还款协议,这样做将会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开始计算。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务必留意收集能够证明对方同意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例如书面承诺书、新的还款计划等等。倘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您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院并不会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除非对方明确提出时效抗辩。然而,如果对方确实提出了时效抗辩,并且该抗辩成立的话,那么您的诉讼请求很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总而言之,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超过诉讼时效期,债务人可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定时效期内,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不再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债权人需留意时效期限,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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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2、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代理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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