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传承人的继承过程中,他需以所继承的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上限来完成被继承人生前所需要履行的税款与债务支付。这一原则意味着,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所留下的债款将由继承者负责负担,然而,这个义务只覆盖到继承者所获得的遗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若此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抵消整笔债务,那么继承者有权选择不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出于个人意愿进行额外的偿还。而若继承者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他们就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税款及债务。因此,在确定债务人的债务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遗产的价值以及继承者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继承人要怎么承担责任
关于继承故去之人遗产的人在债务方面是否需担负相应责任的问题,相关法律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下:首先,若该继承人做出了明确表示决定放弃对债务人遗留财产的继承权,那么继承人便将无需承担其所继承的债务的偿还义务。
其次,假设继承人选择接受并继承了债务人所遗留的财产,那么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用所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没有具体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延迟六个月为止;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同样没有就保证期间达成明确协议,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若双方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则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延迟六个月为止。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曾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被免除其所负有的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继承人需以遗产实际市场价值上限支付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继承人可拒绝超出部分,除非自愿偿还。放弃继承者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确定债务时,需考虑遗产价值和继承人选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