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没地址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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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以,按照现在这个法律,当我们去给别人做担保人的时候,担保的有效期最长只能到主债到期那天算起,再往后推六个月,除非你们之间还有别的约定。
朋友借钱不还没地址怎么办

一、朋友借钱不还没地址怎么办

若您的友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您可考虑向其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然而,若其居住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您亦有权选择向其常居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涉及多名被告,且各被告的居住地或常居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则上述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您需提供充分的借款相关证据,例如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于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和审理。若您发现友人存在刻意躲避债务的行为,例如恶意变更居住地址,您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借钱不还多久过诉讼期

如若存在欠款借据却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自最后一次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算三年之内。

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如借款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和时间,则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将确定为约定的逾期偿付日期所在的年份和月份;

其次,若并无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将被认定为债权人首次提出还款请求的日期;

再次,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在过去三年内曾多次提出还款要求,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将会被重新设定,即从最近一次提出要求的日期开始重新计算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朋友借钱不还还找不到人怎么办

针对此种情况,您可以采取如下的应对措施:首先,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借贷合同或者转账凭证等。其次,尝试通过共同的熟人或朋友了解对方目前的去处及联系方式。接着,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催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此外,也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追回借款。同时,为了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您还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对方仍然拒绝偿还欠款,那么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自身的债权得到实现。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因此请务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证据的完整性以及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整个事例的处理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若友人未偿还债务,可向居住地或常居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告众多且分散,各法院均有管辖权。需提供借款证据如借据、转账记录。若发现友人躲避债务,如恶意变更住址,可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身权益。请妥善准备,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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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3000元,没有他地址,怎样告他
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未偿还债务且无具体地址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债务人不在身份证地址,可尝试以该地址提起诉讼;若无法送达,可请求法院公告送达。若无法获取债务人居住或身份证地址,可求助于律师或向公安机关查询资料后提起诉讼。也可向警方报案,但需注意欠债多属民事纠纷,警方可能仅调解。建议债权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法院会公告送达,公告期结束后即视为送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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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借钱不还,不知道地址如何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时要注意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10、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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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了钱不还地址找不到了怎么办
若有朋友于借贷之际未能如约偿还欠款,并且其具体位置难以查寻,此时,您便可向被告所在居住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偿还义务履行地点的所属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无法准确确定被告的实际居住地点以及合同义务的履行场所,您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书,或者以口头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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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不知道他家的地址。 只知道是安徽蚌埠的。 但有借款信息
[律师回复] 针对您叙述的问题,回答如下:
关于债务如何追讨的问题。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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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朋友钱朋友没有借条怎么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还朋友钱朋友没有借条怎么办,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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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协议上写的地址和公司地址是否一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1,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3,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5,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4。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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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朋友钱朋友没有借条怎么办?
归还欠款之后没有拿到借条,可以让对方写一个收条,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若是存在借钱后没有写借条,一直不还钱的情况,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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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上没写地址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借条上没写地址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还款日期不是借条的必备要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但是必须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对方却不还款时起起算,如果债权人一直不主张的话从写借条那天起开始诉讼时效为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借款合同地址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借款合同如何变更或终止 一、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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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担保借钱,朋友没钱还怎么办
帮朋友做贷款担保朋友还不上的,那么担保人就有可能需要代替借款人承担还款的义务,故此对于公民来说,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首先需要考虑债务人是否有还款能力、信用是否良好等的相关因素。关于帮朋友担保借钱,朋友没钱还怎么办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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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协议上写地址可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1,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3,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5,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4。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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