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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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记住,我们去法院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这个时间可是3年。这三年是从你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你的权益受损,还有那个欠你钱不还的家伙开始算起的。不过,要是你从权益受损那天算起过了20年都没去找法院,那就不行,法院是不会帮你的,除非你有特别的理由,比如你生病了什么的,法院可能会考虑给你延长一下时间。所以说,咱们借条上的诉讼时效就是3年,除非有特殊情况或者法律另外有规定。
借条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

一、借条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

当事人合议庭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有效期限被规定为三年。该有效期限从相关人员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并知晓侵害方的身份开始计时。然而,如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自受侵害之时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尽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审判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批准将诉讼有效期予以延长,但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或者现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借据的诉讼有效期应被认定为仅限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大家知道吗?借条纠纷有三年的诉讼时效哦!如果你的借条上面清清楚楚地标明了还钱的日子,那这个诉讼时效就得从还钱那天的第二天开始算起,一共是整整三年的时间。

如果说借条上没写哪个时候还钱,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欠条没写具体还款日期”,那么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执行期限不明确啦,这时候你作为债权人,就可以随便什么时候让债务人还债,但是得给人家充分的时间准备,这可是有法律讲究的哦。

那么,在哪种情况下,要想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呢?其实主要有这么几个情况:

1、假如债权人要求借款人立刻还钱,可借款人说现在手头紧没办法还,这时候就要从债权人催告的那天的第二天才开始跑会计分录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什么时候催告都是可以的,没有时间限制;

如果别人给你们两个人商量好,定了一个确定的还钱期限,但是实际上你们两个人改变了合同内容,把原来的“欠条没写具体还款日期”变成了“写了还钱日期”的那种类型,那么,要是等到这个期限到了,可是借款人还是没有还钱的话,诉讼时效就要从这个期限结束的那一天马上开始算了。

3、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这样的:

债权人找借款人还钱,可是借款人就是不肯还,甚至还明确表示不想还,还说了一些诸如“我根本不欠你钱”之类的话,于是,诉讼时效就要从这个拒绝还钱的第二天才开始计算,不论你有没有给你的借款人设置过宽限期,还不管这个期限到没到期,都要从这个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开始算起;

就在这个时刻,如果你催促债务大亨还钱但是他又没有明确表示不能还钱,而且你们约定好了可以有一段宽限期来还钱,除非他在这段时间里真的没有还钱,否则,诉讼时效就要从这个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开始算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条的诉讼该怎么走

关于借贷纠纷事件的诉讼处理流程通常如下: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的追诉期设定为叁年。紧接着,需要撰写完备的诉讼状,具体包括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基本信息、明确而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详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随后,需要积极搜集并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款协议的原始文本、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记录、催收欠款的相关记录等等,这些都将成为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以及您所主张事实的有力证据。您可以选择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往往是被告人所在地或者债务履行地所在的法院。在成功立案之后,请务必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院的各项程序要求,积极参与庭审活动,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有必要及时回应对方提出的质疑,展开有效的法庭辩论。最后,法院将根据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最终判决。如果对于首次审判的结果不满意,您还有机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的期限为三年,自当事人意识到权益受损并知晓侵害方起算。若权益受损超过二十年,除特殊情况外,法院不再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或者现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借据的诉讼有效期应被认定为仅限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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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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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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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到底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就是当有法定事由导致履行义务发生改变的,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在中断之后,法律规定的是诉讼时效会从中断事由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重新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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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不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之后的请求权。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该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债权成立之日”未必是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如何延长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我们公司的一个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现在合同需要主张一下权利,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主张权利多久
[律师回复] 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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