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打官司有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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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你要知道,想要去法院维权的话,那你得抓紧时间。有个说法叫做“原告不告,官司不究”,这说的就是咱们要去法院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时效只有短短的三年。就是说,你要是在发现或者应该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了,而且还知道谁该负责这个事情之后,三年之内都没去法院起诉的话,那你的诉求就很可能因为过了时效期而被法院拒绝受理。
借条打官司有时效吗

一、借条打官司有时效吗

关于向人民法院寻求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倘若您从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主体存在之日算起,未能在三年内发起诉讼的话,那么您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因为时效性问题而遭到法庭的拒绝受理。

然而,若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出现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是否予以延长的裁定。因此,对于涉及到借据纠纷诉讼案件来说,确实存在着时效性的限制,必须要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条打官司被告怎么赢

借贷合同应明确载明债权人债务人之法定全名、贷款金额、借款期间及其终止日,以及还款时间等事项;

此后,债务人需在合同书上亲笔签名确认并附注日期。

而对于欠条,只需标示其主题与正本部分,再加上落款构成。

欠条的主题应由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决定,即将“欠条”二字用较大字体书写于正文之上方中央位置。

正本部分应清晰写明欠何人何物、具体数量以及约定偿还日期。

最后需要签署欠款人的姓名并填写欠条开具日期。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三、借条打官司怎么要钱

在通过借据进行法律诉讼以索回借款时,首要步骤是确认借据的签订方式与内容皆符合法定规定且具备有效性。借据应当详细列明以下几个关键信息:借款数额、借款起始时间、偿还期限、可能存在的借款利息以及借款目的。借据末尾应有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在提出诉讼之前,务必要关注诉讼时效问题,自首次提示借款人还款之日开始计算,通常为三年。同时,需要精心编辑附带在正式起诉状中提交的凭证材料,例如借据原件以及能够有力证实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相关转账记录、即时通讯记录等等。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法庭递交正式的起诉请求书,并在法院正式受理事例之后,积极参与开庭审理,用精准的语言陈述借款的来龙去脉。如果最终我们获得了胜诉判决,而被告却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话,可以依法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措施可能包括: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资产。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被告拥有足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民事权益司法保护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益受损或知晓之日起,若三年内未提起诉讼,请求可能被拒。超过二十年,除特殊情形外,法院不再保护。借据纠纷等案件需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诉讼,避免时效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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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借条有效吗
比如说打官司时候找的证据,那可多了去了,有什么书证,还有就是当事人自己说的话(俗称“口供”),当然也少不了证人来作证。而我们说的这张收条,其实也是属于书证的一种。只要这张收条满足证据的那几大条件——真实、正规、和案子有关等等,并且经过法院的查证看过是真的,那么它就可以被当做证明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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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打官司多久有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要求,当事人若欲寻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应于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已遭侵害及其义务责任人之日起的三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提起诉讼。此举意味着,若当事人在上述三年期限内及时主张司法救济,他们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将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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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打官司时效多长
对于咱们普通人来说,到法院去告别人侵犯你合法的财产权益,这个期限是三年。从你发现或者应该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了,还有是谁搞的鬼的那时候开始算起的。所以要是你发现或者应该发现自己的钱被人给坑了,而且还知道是哪个家伙干的,但是在这之后的三年内都没有去法院起诉的话,那你就可能失去了这个起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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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近期准备打官司了,之前的一份借款合同出了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咨询下借款合同胡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三日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4.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日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4.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5.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6.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七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
1.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十五日
1.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6.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我准备打官司了,我借了一个人三十多万,让他还一直还不上,咨询下借款合同诉讼时效1年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而使诉讼时效暂时停止的计算,待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发生阻碍时效继续计算,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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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借条几年有效
就是说,你要是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伤害,而且那个给你造成伤害的人,就是那个“义务人”,他也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事儿的话,那你就得赶紧找个时间去法院起诉他。可是,起诉他可不是随便什么时候都行,你得赶在三年之内把这个事情搞定,不然的话,你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当然,如果你的权益受损已经过去了三年,但是还没到二十年,那么你还是可以去找法院试试看能不能帮你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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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借了我的钱不肯还,我起诉了他,现在我赢了,请问民间借贷官司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不执行怎么办啊
[律师回复] 你好,碰上了民间借贷官司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不执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间借贷打官司,怎样打官司?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打官司审理流程 (一)个人债务纠纷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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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打官司多久失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此意即,若您从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已遭受损害及义务方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未能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那么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将面临失效的风险,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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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这几天应该是要打官司了, 是因为之前的借贷合同问题,咨询下民间借贷合同诉讼失效期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后才产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由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保证期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方式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等均有不同的规定,这里分别阐述:
一、一般保证。《担保法》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结合《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问题:
1、债权人要想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这一点前面已阐述;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只能是诉讼或仲裁,而不能用其他方式,如发律师催款函、直接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协商还款等;
3、起诉或仲裁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4、主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因此实现了从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换。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5月1日还款,丙为一般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还款期届满后,甲未还款,乙于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甲,8月15日判决生效,此时丙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于12月15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丙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规定有以下区别:
1、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即可以是诉讼或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中必须有保证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之日终结,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5月1日还款,丙为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还款期届满后,甲未还款,乙于6月2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丙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乙于12月15日起诉甲,那么保证期间就经过了,保证人丙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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