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怎么认定借贷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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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假如你们之间没打过啥欠条之类的东西,但是你想要让人家还钱给你的话,那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大牛出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就派上用场。这一条说的就是,只要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账记录,就能直接去告他,让他还钱给你。不过,如果对方说这个转账其实是用来还以前的债或者别的什么事儿的,那他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没错儿。
没有借条怎么认定借贷关系

一、没有借条怎么认定借贷关系

在缺乏书面借据作为依据时,判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此条款明确指出,原告方只需凭借金融机构所出具的转账凭证,便可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然而,若被告方提出异议,声称转账行为实为偿还先前已有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则被告方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倘若被告方成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原告方仍需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有转账凭证以及双方的举证材料,法院便可据此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若原告方能提供其他辅助性证据,例如通话录音、短信往来、目击者证词等等,用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那么,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得到法院的认可。反之,若原告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可能会难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没有借条可以起诉不当得利

若借款并未出具欠条,尽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仍然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解决的。

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必须提供出任何其他可以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证据。

比如借据、收据这一类的债权凭证,亦或是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

当出借方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其需要准备和提交的材料包括上述提及的各类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以及其他能够进一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债权凭证上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信息,那么即使该当事人持有这些债权凭证,他/她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仍会予以受理。

但是,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三、没有借条怎么把钱转给他人

在未有借据的前提下向他人进行资金转账,确实会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因此,为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我们强烈推荐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此类操作,并且在转账附注信息中详细注明该笔款项的具体使用目的,例如“将借款汇给某某某”。此外,您也可以考虑通过微信聊天、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与对方就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并妥善保存相关的通信记录。倘若未来发生任何争议,这些转账记录以及相关的通信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重要证据。然而,请务必注意,仅仅依靠上述证据或许并不足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的证据,如双方关于借款事宜的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等,以进一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总而言之,提前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并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助于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无书面借据时,可依《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凭转账凭证起诉。被告异议需举证,原告需进一步证明。转账凭证与举证材料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辅助证据如录音、短信、证词等可加强证明力,否则法院可能不认定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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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怎样认定借贷关系
没有借条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还有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并不是只有借条才能认定借贷关系,如果债务人因为没有借条就拒绝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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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仅有借条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仅有借条能认定借贷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2012年6月15日,原告张小军(化名)向,要求被告赖云强(化名)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12年2月7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5,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现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被告辩称,借条确实是被告所写,但原告并没有依约定将钱款借给被告。当时原告需要钱款的时间较紧,与原告协商时已是晚上,银行已关门,而被告第二天一早要去外地办事,双方就约好被告于当日先写好借条给原告,原告第二天到银行转款给被告。但第二天原告并没有转款,被告只好临时以4分的高息向另一朋友温某借款15万元。被告提交了其朋友温某向被告的转帐15万元的单据,并申请了其朋友温某出庭作证。温某在庭上证明被告向其借款时是陈述了原告未及时向其打款,故向其借款的情况。同时被告还申请了收款方的生意合作方提交的证词,证明被告只向其打款15万元及打款时间为2012年2月8日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向被告转款的凭证或其它付款证据,否则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此补充陈述,自己是当场将现金交由被告,并提供借款前4日、即2月3日的取款11万元的凭证,同时原告认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是否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
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是否成立。对此认为,比较而言,被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可能性比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大。理由如下:其
一,原告虽然提供了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证据的借条,但借款金额较大,且原告提交的借款前4日的取款凭证在时间上和数额上与借条不符,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其
二,被告提供的证人和证词,能够相互印证。如果被告为一笔生意款向原告借款能够满足需要后,又在时间紧急时向另一人借相同的钱款,并支付明显高于民间借贷通常标准的月利率,显然不合常理。因此,在原告不能提供向原告付款证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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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一)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二)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三)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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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仅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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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仅有借条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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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怎么认定放贷关系
在借贷关系中没有借条的,法院肯定要依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过存在借贷关系的,必须要提供借条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钱的,对个人的主张是负有举证责任的。我们在遇到没有借条怎么认定放贷关系 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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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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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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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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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
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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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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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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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居关系,怎样认定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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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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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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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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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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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收养关系,怎样认定收养关系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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