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离世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财富继承人有义务根据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清偿其继承人需依法履行支付的税收以及承载的债务。若遗产的实际价值无法满足全部债务的清偿需求,继承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承受除遗产价值以外的多余的债务部分,但这需在继承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倘若继承人决定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拖欠的税务及债务的清偿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包括
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的处理原则主要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首先是“继承人间连带责任原则”,即所有共同继承人必须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其次是“偿还债务优于执行遗嘱的原则”,具体来说,只有在完整体现遗产价值并全额支付了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之后,方可开始进行遗嘱的执行作业;
再次,贯彻实施“限定性继承原则”也是其中必要的环节,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应该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偿还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
最后,“保留必留份额原则”也为人瞩目。
这意味着在清算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有必要为那些需特殊关照的继承人预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执行案件
债务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诉讼时效中止。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如继承人对于是否接受或放弃其所继承的遗产上态度尚未明晰等,这可能会引发诉讼时效的暂时停止。
在执行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应当用其遗留下来的财产来偿还相应的债务。
倘若这些遗产已经被继承人所继承,那么继承人就应该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债务责任。
通常来说,执行案件并不会因为债务人的离世而受到影响,除非是遇到了一些特殊的状况,例如需要等待确认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遗产、或者需要对遗产的具体范围进行重新审查等等。
只要有明确的遗产和继承人信息,执行工作便可以继续推进,要求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履行债务义务。
借款人去世后,遗产继承人需按继承比例清偿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继承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承担超出部分。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务及债务清偿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平与自愿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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