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人隐藏能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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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假如你这个民间借款的债主和那个欠钱不还的借款人之间确实是借了钱还没还清,而且你们俩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很清楚明了,你作为债主要起诉他的话,完全可以去法院提交个民事诉讼申请。一般来说,只要这种事发生在相应的法院管辖区域里面,法院肯定是会接受处理的。所以就算那个欠钱的人故意躲起来不让你找到,这也不是你不能起诉他的借口,你还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去法院告他的。
民间借款人隐藏能起诉吗

一、民间借款人隐藏能起诉

在涉及到民间个人借款问题时,倘若债权人(即原告方)与被告借款人(即被告人)之间确实存在着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人清楚地知道这位名为被告的借款人是谁,同时也能提供关于具体诉求及相关事实依据、法律意见等充分的材料支持,那么该债权人便有权根据我国的民诉法规定,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申请。而人民法院在接收到这类符合其管辖权范围之内的民事案件后,理应予以正式立案审理。因此,即使民间借款人有意隐匿行踪,这也并不构成阻碍债权人进行起诉的合法理由。债权人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款人死亡后,欠款如何要回

依照现行法规规定,任何个体去世以后留下的债务,均须由他们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承担清算和偿还责任。

继承者需在所继承范围内背负起清偿义乌。

倘若整套遗产都无法全额偿还这些债务,在已动用遗产加以清偿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各继承者就不再有义务代之所有偿还了。

然而,若各位继承者愿意无偿为逝去者偿还那些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这种行为也是被许可和接受的。

当负债人身故之时,债权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来提起诉讼:

即如果债务人继承人存在且拥有遗产,则可以直接启动诉讼实体程序并追究其继承者的责任;

假设债务人既没有遗产也没有其他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人选,理论上此案件将会自动终止诉讼;

第三种情况则是,即便债务人没有遗产可供追回,但是却有其他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的人,此时实不应终止诉讼,而应对这些责任人进行追加,然后继续推进诉讼流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民间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到民间金融业务的贷款交易中,倘若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所欠款项,那么,法院将根据所掌握的相关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首先,法院将会对所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等材料进行全面核实,以确定借款事项是否属实。假如借款内容真实存在,并且借款人的确无法即时偿还借款,那么,法院往往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定借款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借款人暂时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来履行债务,那么他/她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诸如限制高消费等方面的严格监管。此外,如果借款人并非故意逃避债务,而且能够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与债权人达成合理的还款协议,那么,法院也会对此表示认可。总的来说,法院判决的核心在于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间个人借款中,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债权人知晓被告身份,并提供充分材料,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被告隐匿,也不妨碍债权人起诉。法院将受理此类案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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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报复陷害案  国家工作人员、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执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伪证案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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