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了补了欠条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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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的有效时间过了以后,那个欠钱方可以推翻之前欠的债务了。也就是说如果你发现自己的起诉时间已经过期了,那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不还”,而且还能拿这个当理由来反驳对方。但是,如果在起诉的有效时间过去之后,欠钱方又主动答应要还钱,甚至已经把钱给还了的话,那他们就不能再用起诉的有效时间已经过去来做借口,也不能让人家把已经还掉的钱再还给他们。
诉讼时效过了补了欠条还有效吗

一、诉讼时效过了补了欠条还有效吗

诉讼时效期间满期以后,当事人可以为此提出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抗辩。这也就是说,倘若诉讼时效期间业已结束,当事人便具备了依据诉讼时效期间时效已过为由的拒不履行相应责任的权利,并且能够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然而,前提条件是,若在诉讼时效期间满期之后,责任人已经签订同意履行,甚至表现出自愿履行其责任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结束为理由,来对抗相关法律责任,也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已经自己承担的责任。针对补写欠条的情况,倘若欠条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以后才补充撰写的,这种情况往往会被判定为责任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确认,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补充撰写的欠条其实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反之,如果补充撰写的欠条确实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结束后产生的,那么虽则也可能被当做这是责任人明确愿意承担其相应责任的一种表示,但条件也是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欠条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形成的。

此外,还有其它导致时效中断或中止的因素需要考虑到。总的来说,如果欠条的确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补充编写的,并且没有相关证据显示在此之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经出现过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那麽补充编写的欠条便很有可能被视为当事人同意负担相应责任,从而让这个欠条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力

然而,面对每个实际案件,我们必须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与证据对其详细情况作出详尽而深入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过期如何办

若诉讼时效已期满,尽管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但权利人对该项权利及其行使请求权不会因此而消失。

值得关注的是,在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然会予以受理,这无疑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机会。

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积极探索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可以思索如何寻找并发现具有时效中断效力的证据。

在此过程中,请您细心回忆是否曾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为履行请求作出过任何努力,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甚至面对面沟通等多种途径。

倘若您确实曾经试图推进履约事宜且有关证据充分的话,那么诉讼时效将得以在中断后得到重新计算。

其次,与债务人间展开友好协商并制定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也是一种可行的策略。

如此一来,诉讼时效便可自此类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再度启动,从而达到延长期限的目的。

再次,保留并妥善保管债务人承诺履行债务责任之书面文件非常重要。

倘若债务人不愿签署正式文字的协议,您可以考虑邀请无关紧要的第三方或者有关机构作为证人,同时尽可能地保留债务人明确表达愿意履行义务的电话通话记录、录音或视频链路等证据。

债务人的各种表态如承认债权、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等均意谓着他们已经同意履行义务。

最后,实在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余地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应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不得自行援引诉讼时效规定

换言之,只要您近日提起诉讼并未遭到对方对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您的诉求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支持并实现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过后,债务人有录音承认债务怎么办

若诉讼时效已过,而债务人却以录音之形式确认了债务存在,这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造成潜在的影响。这类录音能被视作有力的证据,证明负债人的确表达出对于债务的明确认知。在如此的背景下,债权人或许可考虑采取如下应对策略:1.尽早与负债人沟通协商,尝试敦促其尽快履行债务责任;2.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负债人归还所欠债务。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及其证明力度可能会面临质疑,因此,债权人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佐证自身的诉求。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后果仍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另外,即便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依然可以借助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期满后,当事人有权提出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抗辩。即,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依据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相应责任,并可将此作为抗辩依据。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则对方可据此主张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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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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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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