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法律性质
重婚罪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审理,同时也是公诉案件范围内的内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通常属于"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表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受害者享有选择启动诉讼的权力,案件并非纯粹的自诉案件。
然而,尽管被害人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更加类似公诉案件的控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诉人,但重婚罪案仍然具有显著的潜在可能转变为公诉案件性质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重婚罪是不是亲告罪
重婚罪并非属于亲告罪之范畴。
亲告罪者,乃属仅经亲友等内部告发方予审理的犯罪行为,若无告知则不做处断。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需要内部告发方能审理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侵占罪等。
因此,重婚罪并不在此列,重婚罪并非亲告罪。
在重婚情形下,该婚姻自始即无效,因此根本无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
法律只会对于合法的权益给予保护,鉴于重婚在法律眼中被视为严重违法,故重婚所引发的婚姻关系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财产争议亦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在对无效婚姻做出宣告之前,其婚姻关系受结婚证书所产生的效力约束,若重复缔结婚姻,则势必将触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进而构成重婚罪行。
然而,若是贸然判定某段婚姻关系无效,便可能导致同一个体拥有多段婚姻关系并处于法律无制裁的状态。
针对重婚行为引发的无效婚姻问题,我们应该审慎对待并依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重婚罪是不是继续犯法
重婚罪乃连续性质的犯罪类型,于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之中展开。只要确保该类重婚关系尚未得以解除,则罪犯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便始终持续进行。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存在合法配偶身份却再行缔结婚姻关系者,或是明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身份仍执意与其结合之人,均可被判定为重婚罪。倘若被告人在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尚未宣告终止之际,即与其他个体进行新一轮的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尽管并未完成正式的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合法夫妻的形式共处过日子,那么其将可能触犯重婚罪嫌疑。一经法院判定为重婚罪名属实,被告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刑法责罚。在此提醒,证据的搜集及认定对于重婚罪的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重婚罪既可自诉也可公诉。实践中,它常被视为被害人有足够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选择是否起诉。然而,被害者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公诉案件中的原告人,不同于纯粹的自诉人。此类案件可能转变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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