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其基础条件须涵盖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真实、合理的事由。若借贷凭据上未记录息金一项,然而原告拥有足以证明借贷行为及当时双方议定有利息的证据,并且原告的诉讼主张亦即要求被告偿付利息的话,这便构成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事由。所以,即便借贷凭据上未明确记载息金事项,只要原告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该部分利息确实存在,并且利息的金额与实际相符,则应依照相关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与备案。当然,如果原告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利息确有存在,或是借贷凭据上已明确注明无息,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因为缺乏事实依据而不符合立案标准。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能会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总而言之,借贷凭据上是否载明息金并非决定能否立案的唯一因素,关键在于原告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若原告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并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借条没写利息是否可以起诉要利息
关于借款凭证未标注利率却仍然需要否支付利息的事宜,具体情形应因案情而异:
首先,在借贷合同关系中,若双方并未就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则即便出借方要求借款方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人民法院亦将予以驳回。
因此,借款人在此种情况下无须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其次,在非自然人之间(即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中,如双方在借贷时未能就利息进行充分明确的商议沟通,那么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索求利息的请求应该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以及借款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馈、现行市场利率等多个方面因素来确认合理的利息标准;
最后,即使借款合同中没有表述应支付利息,但若是借款人自愿支付约定之外的利息,或者自愿承担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并且这种行为并未对国家、集体及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则人民法院应对此保持适当的静默,不会进行干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条没写利息该怎么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借贷双方并未在欠条中明确约定支付利息事宜,则在法律层面将默认为无需承担此类费用;然而若是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收取逾期违约金,对此,法院通常会选择支持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倘若经双方协商之后能够就利息问题拟定补充协议,那么便可按照协议中的条款予以履行。此外,在借款过程当中,若债权人确有证据证实双方曾经以口头方式约定过利息事宜,并且该约定无任何法律或规定上的障碍,那么这样的要求也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管与借款相关的所有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起诉讼需具体诉求与真实事由。若借贷凭据未载息金,但原告能证明利息约定且主张偿付,则构成有效诉求。未载息金不阻立案,关键在原告能否证明利息存在及金额相符。若证据不足或凭据注明无息,法院或不予立案。总之,证据是立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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