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继承者而言,他们仅需以所继承的财产原值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法律法规应缴付的税款及债务。也就是说,即便债权人身亡,其遗留下来的债务仍需偿还,而继承者也必须在自身有权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有权对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其负责清偿相应债务,然而,继承人的还款义务只限于其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额度之内。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就无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但是没有遗产如何办
在借款人去世之后,若涉及到的债务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那么他(或她)的配偶便负有偿还这笔欠款的法定义务。
然而,当此项债务并不属于夫妇双方应承担之范畴,且无遗财产之时,除非继承人出于自愿而决定代为清偿,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该笔债务将无法得到主张。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可知,所有合法遗产的实际价值被视为继承人应尽的偿债上限范围,他们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规定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应缴纳的税款与债务。
但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如继承人愿自掏腰包偿还的情况则不在这个条款的约束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案由有哪些
关于债务人离世所可能引发的各种争议,其涉及到的法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即在债务人离开人世之后,如其生前留存有各类遗产,那么债权人有权根据此种情况向继承者提出请求,让他们在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负责偿还相应的债务。其次是民间借贷纠纷,假如该债务人所涉及到的债务是由于借贷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即便他已经逝去,债权人仍旧可以通过这个理由向法院提出诉讼。最后是合同纠纷,如果该债务是基于某种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即使债务人已经离世,这个案子仍有可能适用以上提到的“合同纠纷”这案件由。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确定一个合适的诉讼依据需要全面考察债务的本质属性、缘由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证据等多个层面的问题。此外,针对继承人需要承担何种尺度的债务以及承担该债务的具体条件,我们也需要关注并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继承财产原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税款和债务。即使债权人去世,债务仍需偿还,继承人须在继承财产范围内负责。债权人可起诉继承人清偿债务,但还款责任限于遗产价值。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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