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91条是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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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五种特定情况下,无过错一方可以在婚姻破裂时向对方寻求民事赔偿,包括重婚、婚外不正当行为、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年幼或年老亲属等。这些情况都导致婚姻破裂,使得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民法典1091条是什么内容

一、民法典1091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若有以下任意情况发生并最终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均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是重婚行为;

其次是和他人存在稳定而持续的同居关系

再次是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而后是对配偶或子女进行虐待或者遗弃;

最后是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道德或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民法典1057条该怎么理解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在社会生活中皆享有参与到生产劳动、工作、知识技能的提升以及社会公共活动等多方面的自由权益,任何一方都无权对对方实施任何形式的行为限制或其个人自由干涉。

作为个体的人所享有的自由权益是最为基本的人权之一,而这其中针对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则体现着所有人类权利的具体表现。

受制于长久以来“男子在外打拼事业,女子负责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这种深入人心的传统观念影响,现实生活中多数家庭在运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具体分工大多呈现出男性外出工作,而女性专注于家庭生活事务及子女教育更多这样一种状况,而男女间的两性区别便是导致这种协调性分工存在的主要因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亦陆续发生了一些类似问题,即有些一方则以这个特殊情况为借口,试图以强制手段限制甚至禁止另一方参与各类生产劳动、工作乃至交际活动。

为此,中国《民法典》特意在此条款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皆享有参与到生产劳动、工作、学习以及社会公共活动等多个领域的自由权益,任何一方都无权对对方实施任何形式的行为限制或其个人自由、意志的干涉。

为了有效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该法规特别强调在家务分工上应当坚持互相夫妻双方得以合法地行使各自决定职业生涯、接受多样化教育培训以及自由参与各类社交活动的权益,任何一方均不能违反另一方的真实意愿,擅自对其行为活动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干涉。

夫妻之间应该秉承相互以互谅互让的方式,共同协商解决生产、工作、学习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外,如夫妻双方在行使人身自由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则,自觉履行好家庭责任和义务,做到和谐共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三、民法典10个月大的孩子怎么判

离婚诉讼事例中,当涉及到仅有十个月大的幼儿时,该子的直接监护权往往赋予母亲。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要求,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为主导,这主要基于孩子仍处于母乳喂养阶段,母亲能够提供更加适当且无微不至的照料和爱护,从而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全面发展。然而,若母亲存在诸如患有严重疾病、未能履行抚养责任等特殊状况,法院亦有可能将孩子的监护权交由父亲行使。此外,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具体金额则需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进行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五种特定情况下,无过错一方可以在婚姻破裂时向对方寻求民事赔偿,包括重婚、婚外不正当行为、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年幼或年老亲属等。这些情况都导致婚姻破裂,使得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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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上个月贷款承包了一份工程。想咨询一下律师那个关于德国民法典 连带债务有关方面的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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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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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典当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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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有典当制度,那典当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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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物权法中无典当内容,典当制度难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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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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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大哥因为一个物权出现了纠纷,现在我需要一份民特裁定书范文,要如何写呢?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民特裁定书范文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
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
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
自诉人×××的控诉。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首先概述原裁定的主要内容,
其次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再次写明二
审查明的情况和分析论断)。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表述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变更原裁定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
二、……(写明变更裁定的具体内容)。”

三、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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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规定典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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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没有典当的内容,那典当是不是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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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准备要做债权转让,我们是做典当的,请问典当行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益的,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益,但该从权益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那么从权益除去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形之外,则与主债权一并发作转让。
  
1、除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外,其他从权益均随债权当然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从权益是指附随于主权益、附属于主权益的权益。例如,在担保债权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益,担保权则为从权益。常见的从权益除了担保权外,还有利息收取权,违约金恳求权,损伤赔偿恳求权等等,在典当法律关系中,综合费用收取权也属于从权益。
  所谓“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益”范围大致表现为以下情形:
  
(1)人身权,身份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育关系、奉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恳求权等权益等;
  
(2)不得让与的权益。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作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根底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益的成立与存续,与权益人人身具有亲密联络,因此不得由别人代位行使。
  
(3)某些特许的权益。如利息收取权、综合费用收取权。
  以上这些具有专属性的从权益并不当然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发作转移,而无法为受让人享有。
  
2、在典当行业中的专属性从权益
  很显然在上述所罗列的从权益中,有些专属于银行、典当行等特殊债权人的,例如仅由典当行收取的包括效劳、管理等的综合费用,好像仅由银行能够计收复利一样,系一项专属于特定债权人的从权益,当银行、典当行对其他主体转让债权时,则此类从权益是无法一并发作转让的。下文将对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主债权发作转让后,综合费用收取权、利息收取权能否一并转让的问题予以明白剖析:
  
1、关于利息收取权能否属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许的权益,在理论中则认识不统一,特别是当受让人为自然人时。有人以为,自然人能够从事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能够收取利息,而且能够依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收取利息,而银行贷款利息即便计算罚息也一定会打破民间借贷四倍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那么自然人作为受让人时,依然有权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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