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1091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若有以下任意情况发生并最终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均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是重婚行为;
其次是和他人存在稳定而持续的同居关系;
再次是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而后是对配偶或子女进行虐待或者遗弃;
最后是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道德或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民法典1057条该怎么理解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在社会生活中皆享有参与到生产劳动、工作、知识技能的提升以及社会公共活动等多方面的自由权益,任何一方都无权对对方实施任何形式的行为限制或其个人自由干涉。
作为个体的人所享有的自由权益是最为基本的人权之一,而这其中针对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则体现着所有人类权利的具体表现。
受制于长久以来“男子在外打拼事业,女子负责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这种深入人心的传统观念影响,现实生活中多数家庭在运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具体分工大多呈现出男性外出工作,而女性专注于家庭生活事务及子女教育更多这样一种状况,而男女间的两性区别便是导致这种协调性分工存在的主要因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亦陆续发生了一些类似问题,即有些一方则以这个特殊情况为借口,试图以强制手段限制甚至禁止另一方参与各类生产劳动、工作乃至交际活动。
为此,中国《民法典》特意在此条款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皆享有参与到生产劳动、工作、学习以及社会公共活动等多个领域的自由权益,任何一方都无权对对方实施任何形式的行为限制或其个人自由、意志的干涉。
为了有效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该法规特别强调在家务分工上应当坚持互相夫妻双方得以合法地行使各自决定职业生涯、接受多样化教育培训以及自由参与各类社交活动的权益,任何一方均不能违反另一方的真实意愿,擅自对其行为活动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干涉。
夫妻之间应该秉承相互以互谅互让的方式,共同协商解决生产、工作、学习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外,如夫妻双方在行使人身自由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则,自觉履行好家庭责任和义务,做到和谐共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三、民法典10个月大的孩子怎么判
在离婚诉讼事例中,当涉及到仅有十个月大的幼儿时,该子的直接监护权往往赋予母亲。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要求,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为主导,这主要基于孩子仍处于母乳喂养阶段,母亲能够提供更加适当且无微不至的照料和爱护,从而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全面发展。然而,若母亲存在诸如患有严重疾病、未能履行抚养责任等特殊状况,法院亦有可能将孩子的监护权交由父亲行使。此外,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具体金额则需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进行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五种特定情况下,无过错一方可以在婚姻破裂时向对方寻求民事赔偿,包括重婚、婚外不正当行为、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年幼或年老亲属等。这些情况都导致婚姻破裂,使得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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