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有选择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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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离婚过程中孩子的选择权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中享有选择权。根据法律,六岁以上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意愿应被尊重和采纳。父母始终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孩子,母亲通常为天然直接监护人;已满两周岁的孩子归所问题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讨决定。
父母离婚孩子有选择权吗

一、父母离婚孩子有选择权吗

父母离婚时,孩子是否有选择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当孩子年满八岁时,他们享有的真实意愿应该被尊重。尽管父母们的婚姻状况可能存在多样性,但他们作为父母对其子女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及权利。此外,对于年龄不满二周岁的儿童,将有权由母亲直接抚养照顾;而当子女年满两周岁后,监护权的归属就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共同协商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父母离婚孩子多少岁有选择权

父母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若年满八岁即能行使自主选择权利。由于此类儿童在认知能力上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故若父母双方在此类案件中因争夺孩子抚养权引发激烈争议,法庭有权尝试聆听该儿童的意愿,由其自行决定跟随父亲抑或是母亲生活。在此基础上,法庭将秉持“有益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做出抚养权归属的最终决策。

一、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主要原则。然而,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亦可由父亲实际承担养育责任:(1)母亲患有长久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2)尽管母亲具备抚养条件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此时父亲有权利提出让子女随其生活;(3)鉴于其他因素的影响,子女确实不适宜继续跟随母亲生活,例如母亲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环境对子女显然不利,又或者母亲的行为举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甚至由于违法犯罪等原因服刑导致无法实际抚养子女等诸多情况。

在父母任何一方与未成年子女达成关于由父亲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子女的协议,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产生不良影响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对此表示支持。

二、针对年龄超过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决定随父或母生活时,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充分商议决定。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方面产生分歧,法院正常情况下会进行调解工作。在此过程中,各方必须自愿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随母亲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院对上述多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方案都给予认可。然而,若是父母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难以达成共识,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做出合适的裁决。

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况之一者,院方可优先考虑:(1)完成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曾长时间跟随其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将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育有所生子女;(4)子女曾与其共同生活,这对于子女的成长发育极其有利,而相对应的另一方则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某种不利于子女心理、生理健康的特殊状况,使得与其共同生活不如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更为适宜。

在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仿的前提下,双方均希望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曾长期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表达出有意愿且具备足够能力协助子女照看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前提下,父/母直接抚养子女的话题便可纳入考虑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父母离婚孩子一岁半怎么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通常应由其母亲进行抚养。这主要是基于孩子在两周岁以下阶段,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决定。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若女方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孩子可以跟随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使得子女与她共同生活将不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2)尽管具备抚养能力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而此时父亲提出希望子女能与其共同生活的请求;(3)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在此类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情况,以确保子女身心健康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全面审慎地评估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父母离婚过程中孩子的选择权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中享有选择权。根据法律,六岁以上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意愿应被尊重和采纳。父母始终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孩子,母亲通常为天然直接监护人;已满两周岁的孩子归所问题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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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假如父母双方离婚,孩子有选择权选择跟哪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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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小孩离婚后父母有选择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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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离婚孩子是否有选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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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利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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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离婚后孩子有选择权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离婚,孩子是否有选择权?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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