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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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劫罪认定需关注:行为人对财产所有者、管理者或看护者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占有公私财物。暴力需压制反抗,胁迫需达无法反抗程度,其他手段指使受害者无力反抗的方式。主观上,行为人需有明确的故意和非法占有意图。需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类似犯罪。
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一、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犯罪构成而言,认定抢劫罪时须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看护者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以强制性地将公共或私人财产据为己有。在此过程中,“暴力”的程度必须足以压制受害者的反抗能力;而“胁迫”则需达到令受害者无法反抗的程度;至于“其他手段”,则是指除了暴力和胁迫之外,能够让受害者陷入不知所措或无力反抗的境地的各种方式。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抢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并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我们还需注意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类似犯罪之间的界限,例如抢夺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认定抢劫罪应该注意什么

在涉及到借款或其他财产纠纷的案件之中,若当事人采取强行扣押对方财物的方式来抵偿债务或索要还款、财物等,因这种行为并非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而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关系和财产权益,因此可以被认定为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

对此类情况,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妥善处理,不应将其归入抢劫罪范畴。

同样地,如果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导致的一方当事人强行收回彩礼、陪嫁物品,或者强行分割并占有家庭共同财产,尽管其所获取的份额可能超出了合理范围,但这仍然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的处理方式不当问题,并不具备非法强制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故不能被判定为抢劫罪。

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认定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什么

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通常建立在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基础之上。除了我们普遍理解的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来掠夺他人财物之外,还存在诸如使用药物使人昏迷、或是利用酒精使得受害者丧失抵抗能力等方法来无偿获得他人财产。依据法律观点来看,抢劫犯行为的核心本质便是通过非法之举去压制被害人身心反抗,从而达到获得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些手段必须具备足够的力量让受害人无法进行反抗、不敢进行反抗或者是不知道如何进行反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其他方法”的判定会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对受害人所带来的影响等多个层面的因素。同时,也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确实实施了相关行为,并且他的主观意图是想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抢劫罪认定需关注:行为人对财产所有者、管理者或看护者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占有公私财物。暴力需压制反抗,胁迫需达无法反抗程度,其他手段指使受害者无力反抗的方式。主观上,行为人需有明确的故意和非法占有意图。需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类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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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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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些
[律师回复]
一、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什么“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该《解释》可知,认定何种行为属于“入户抢劫”,需正确理解以下两个问题:
1、“户”的范围界定“户”,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有的人将“户”理解为“公民的家庭住所”;还有的人认为“户”仅指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院落,等等。由此可见,对于“户”的正确理解十分重要。若缺乏正确的理解,将必然会导致量刑失衡的问题。根据《解释》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当具备二个本质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功能特征,指“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简单来说“户”是私人住宅,哪些供学生使用的集体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馆宾馆的房间以及建设工地上供人数众多的工人使用的临时工棚等场所就不能认定为“户”。场所特征,即指所处的环境必须与外界相对,与公共场所具有一定隔绝性,不能是开放式的,而应当具有私密性。
2、“入户”目的非法性行为人在实施入户行为前,就具有劫取、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入户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其他目的合法入户后而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另外,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其他某种合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也不属于“入户抢劫”,如行为人入户时确实是为抄水表、电表、修理管道等职务活动,但发现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临时起意抢劫,这种情形也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哄骗被害人打开房门进而实施抢劫行为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电表人员、推销人员、看望亲属而哄骗被害人开门进而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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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什么,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什么“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该《解释》可知,认定何种行为属于“入户抢劫”,需正确理解以下两个问题:
1、“户”的范围界定“户”,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有的人将“户”理解为“公民的家庭住所”;还有的人认为“户”仅指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院落,等等。由此可见,对于“户”的正确理解十分重要。若缺乏正确的理解,将必然会导致量刑失衡的问题。根据《解释》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当具备二个本质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功能特征,指“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简单来说“户”是私人住宅,哪些供学生使用的集体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馆宾馆的房间以及建设工地上供人数众多的工人使用的临时工棚等场所就不能认定为“户”。场所特征,即指所处的环境必须与外界相对,与公共场所具有一定隔绝性,不能是开放式的,而应当具有私密性。
2、“入户”目的非法性行为人在实施入户行为前,就具有劫取、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入户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其他目的合法入户后而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另外,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其他某种合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也不属于“入户抢劫”,如行为人入户时确实是为抄水表、电表、修理管道等职务活动,但发现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临时起意抢劫,这种情形也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哄骗被害人打开房门进而实施抢劫行为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电表人员、推销人员、看望亲属而哄骗被害人开门进而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罪,认定入户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罪入户抢劫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1、典型的入户抢劫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可构成。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除具有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共有特征,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
2、转化型的入户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
二、认定入户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1、“户”的界定(
1)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首先应该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
2)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医疗诊断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小百货店、私人诊所等,如果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抢劫,由于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由于具有封闭性,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在学生宿舍、职工食堂、会议场所等处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
2、准转化型入户抢劫是行为人预谋实施入户盗窃,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入户后)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应定为入户抢劫。这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故意的形成晚于入户行为,入户是盗窃的预备行为,入户的目的是盗窃,而非抢劫,只是后来发生了转变。这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行为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
入户抢劫罪如何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罪,入户抢劫罪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罪入户抢劫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1、典型的入户抢劫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可构成。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除具有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共有特征,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
2、转化型的入户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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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首先应该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
2)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医疗诊断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小百货店、私人诊所等,如果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抢劫,由于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由于具有封闭性,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在学生宿舍、职工食堂、会议场所等处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
2、准转化型入户抢劫是行为人预谋实施入户盗窃,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入户后)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应定为入户抢劫。这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故意的形成晚于入户行为,入户是盗窃的预备行为,入户的目的是盗窃,而非抢劫,只是后来发生了转变。这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行为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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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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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入户抢劫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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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认定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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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抢劫罪怎么认定,抢夺罪怎么认定,抢夺罪如何
[律师回复]
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如何认定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作广义的全面的理解,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而且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当场故意杀死他人,即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包括以暴力的方法(暴力伤害更不在话下),这种情形下,作为暴力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直接定一罪,即抢劫罪,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二、如何抢夺罪和抢劫罪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抢劫罪。
5、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的情节,从重处罚。
6、携带凶器抢夺的,新《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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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是抢劫罪还是抢劫罪
[律师回复] 抢劫罪是如何构成的,应该怎么认定抢劫罪 一、抢劫罪是如何构成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应该怎么认定抢劫罪 (一)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二)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抢劫罪中持枪抢劫怎么认定,抢劫杀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劫罪中持枪抢劫如何认定,抢劫如何处罚
一、抢劫罪中持枪抢劫如何认定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二、抢劫如何处罚
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中又故意杀害他人的,对于这类抢劫的案件的定罪处罚要视具体情况:
(一)先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三)抢劫以后又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的,或者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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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认定注意什么
对于如何具体界定抢劫罪责,其核心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确实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并且在实际行动中使用了诸如暴力、恐吓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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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抢劫罪,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抢劫罪认定抢劫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二)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三)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四)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态的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抢劫罪是必须有行为人的暴力实施抢劫的行为作为前提的,而且在发生暴力之前或者发生暴力过程中就有要抢劫被害人的财物的犯罪目的。
1、如果在暴力完成之后才有了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典型案例,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2、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二)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在这里,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是没有没有特别的限制。例如,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三)抢劫罪中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两种情况,不再另行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罪,而是成为了抢劫罪的“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在故意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四)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抢劫罪预备怎么认定?抢劫罪预备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预备怎么认定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犯罪预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 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例如扬言等,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总之,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三)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抢劫、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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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来夺取他人的财物。 暴力是指直接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以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胁迫则是通过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对方感到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其他手段包括使用药物、迷幻剂等使对方失去反抗能力,或者利用对方的弱点、困境等情况进行威胁。 抢劫罪没有金额的限制,即使是小额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在量刑方面,抢劫罪的处罚通常比较严厉,因为它涉及到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严重侵犯。具体的量刑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不要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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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应注意什么,入户抢劫的几个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认定入户抢劫要注意什么“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认定入户抢劫有哪些注意事项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入户抢劫”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该《解释》可知,认定何种行为属于“入户抢劫”,需正确理解以下两个问题:
1、“户”的范围界定“户”,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宁的重要场所。有的人将“户”理解为“公民的家庭住所”;还有的人认为“户”仅指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院落,等等。由此可见,对于“户”的正确理解十分重要。若缺乏正确的理解,将必然会导致量刑失衡的问题。根据《解释》作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当具备二个本质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功能特征,指“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简单来说“户”是私人住宅,哪些供学生使用的集体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馆宾馆的房间以及建设工地上供人数众多的工人使用的临时工棚等场所就不能认定为“户”。场所特征,即指所处的环境必须与外界相对,与公共场所具有一定隔绝性,不能是开放式的,而应当具有私密性。
2、“入户”目的非法性行为人在实施入户行为前,就具有劫取、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在入户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为其他目的合法入户后而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另外,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其他某种合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也不属于“入户抢劫”,如行为人入户时确实是为抄水表、电表、修理管道等职务活动,但发现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临时起意抢劫,这种情形也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哄骗被害人打开房门进而实施抢劫行为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电表人员、推销人员、看望亲属而哄骗被害人开门进而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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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如何认定抢劫罪情节较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抢劫罪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在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交车上抢劫的行为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如何认定抢劫罪,抢劫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是否构成抢劫罪如何认定,犯抢劫罪如何量刑 抢劫罪如何认定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是否构成抢劫罪怎样判断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抢劫罪和抢劫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绑架罪和抢劫罪有何区别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二、抢劫致人死亡怎么认定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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