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界限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相关法令中有明确阐述与界定。一般情况下,对于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发后认可并表态所负担的债务,应被确认为属夫妻联手所承担的共同债务。而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有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同样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维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维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夫妻共有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全额偿还债务或存在双方协议将共同财产约定归属各自所拥有的情况时,则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债务分配与偿还。
当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并产生争议时,则由人民法院做出具有终局性的判断。
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夫妻间关于债务的约定原则,然而此类约定仅对他们本身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并不足以对抗对外界普遍持善意的债权人。
换言之,即使夫妻间就债务负担问题有相互的承诺或协议,如有必要债权人仍有权向其中任何一方追索其享有正当权利的债权。
另外,如果是由夫妻共同签署的负债文件,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中有一方以个人身份为主导且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拖欠下的债务,这类债务同样被视为家庭共同负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还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夫妻任何一方都负有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无论这笔债务是由夫妻其中一方或是双方共同所借。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决定债务的偿还方式以及各自主负责的比例;如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笔债务将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角色平等分配以各自负担。其次,在支付债务本息额时,必须优先使用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资金来进行清偿;如果仍有不足,剩余部分便需由夫妻双方再行商议如何进行偿还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此外,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仅源于其个人行为,或者这笔债务本身就是非法债务,那么另一方就无须承担偿还责任。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偿还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我国最高法院法令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凡夫妻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此外,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债务,亦归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这些规定为界定债务责任提供了清晰依据。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