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约定由个人偿还吗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可依照约定进行划分归属,由其中一方进行单独偿付,然而这种约定效力并不足以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此过程当中,我们应明确理解,在婚姻维持期间,由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司法实践视为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具有绝对的单方面决定权,即可以随意约定共同债务由某一方单独偿还。在此情况下,如果该笔债务的债权人并未获知夫妻间就此问题达成的协议,那么当其向夫妻一方或双方维权时,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特征有什么
关于时间范围上的特性方面。
婚姻内的共同债务必须发生或者存在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内,这个时间段涵盖了自夫妻双方缔结婚姻之日起一直到彼此办理离婚手续为止的这段期间止。
其次,关于原因行为上的特征因素。
婚姻中的共同债务的产生一定要有特殊的缘由作为支撑,这些原因可以概括地分为生活型债务以及经营型债务两大类。
其中,生活型债务主要涉及到夫妻双方为维系家庭正常生活而做出的各种支出,比如购买日用杂货、抚养未成年子女、孝敬父母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等等;
而经营型债务则指的是夫妻二人为增加家庭财富所参与的各类经营活动中所累积的债务负担。
再者,关于债务本质属性的特点之上。
夫妻二人的财产关系若没有经过专门的约定,那么它通常属于一种共享性的共有关系,由此派生而来的夫妻间共同债务便被赋予了连带性责任的特性。
也就是说,夫妻两人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以连带给付的方式来清偿这类债务。
此外,夫妻任何一方在遵守法律规定,独自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有权依据明确的还款份额向另外一方进行追索。
最后,就效力表现上的特点来看。
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是他们对外承担的共同责任,换句话说,夫妻二人都应该对外界的债权人负责到底,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外部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全部给付责任。
至于夫妻二人在此过程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并不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还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夫妻任何一方都负有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无论这笔债务是由夫妻其中一方或是双方共同所借。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决定债务的偿还方式以及各自主负责的比例;如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笔债务将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角色平等分配以各自负担。其次,在支付债务本息额时,必须优先使用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资金来进行清偿;如果仍有不足,剩余部分便需由夫妻双方再行商议如何进行偿还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此外,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仅源于其个人行为,或者这笔债务本身就是非法债务,那么另一方就无须承担偿还责任。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偿还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规定,夫妻可约定共同债务归属,一方单独偿付,但此约定不影响善意第三人权益。婚姻期间,因家庭日常所需产生的债务,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划分时,需明确此原则,确保双方及第三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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