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程序实施之后,倘若被执行企业仍然缺乏能力偿还所欠债务,那么这将无疑是一种复杂严峻的情况。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该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全方位、深度细致的评估与审查,以确保是否存在被投资者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现象。假如确实如此,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对这类行为的责任人实施追责措施。
其次,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研究公司内部是否存在尚未到期的债权,一旦确认此项权利的存在,便有可能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要求法院代替企业执行该笔债务。除此之外,如果被执行企业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只要其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欠债务,通常情况下被投资人仅需按照其实际投入的资金额度来为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被投资人存在未按规定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他们就必须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倘若在强制执行之后,仍有不服或者存疑之处,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即便是已经全部履行完结的情形下,若经再审审理结果有所改变,亦可进行执行回转操作。
对此,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是双方均为个体的情况下,亦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在当事人完成上诉申请后,并不影响原判决与裁定的继续执行进程。
在执行期结束之时,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实存在谬误,并且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则对于已经被执行的财产,审判机关应当出具相关裁定,要求获得财产之人返还;
如对方拒绝返还,审判机关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以下是人民法院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
2.查封、冻结、划拨、变现被执行人所有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财产。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拥有的其他各类财产。
在此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的存款及收入以及在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获现金部分,均须立即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终结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强制执行后还不还款怎么办
假如在实施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话,我们可以考虑采用如下一些方式来实现最终的偿付:首先,持续地去挖掘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务线索,然后将这些信息毫无保留地提供给负责执行该案的法官;其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把被执行人列入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中,以此来遏制他们进行诸如高档消费等行为;再次,有必要与执行官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便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动态以及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最后,如果情况需要,我们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您务必注意,针对不同的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以获得更为精准的指导。
执行后企业无力偿债,需深审财务防隐匿。确认财产转移则追责。探未到期债权,申请代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债资不抵,投资人按资担责;出资不足或抽逃者,须补偿赔偿范围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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