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身监禁是不是关到死刑犯的
终身监禁并非设计用作替代死刑,而是作为一种带有严峻性的刑罚执行手段,主要用以惩罚那些诸如贪污、受贿等严重罪行的罪犯。当罪犯被判终身监禁时,便意味着他们自此将在狱中度过余生,失去了获得假释的可能性。这个刑罚的实质乃是用来严酷惩罚极具严重性和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展示出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此类罪犯做出了明确规定:若犯下第一款罪行,且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际,同时决定对其实施终身监禁,并且不得予以减刑或者假释,除非本法另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终身监禁是主刑吗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内,并未被设定为终极惩罚形式的终身监禁措施,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现行的无期徒刑刑法条款,这两者正是刑事制裁的主要刑种之一。
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相较于不具有明确期限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却可以被视为一种精确无误的绝对宣告刑制,对于犯罪者的法律责任,法官会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给予明确的判定,将无期徒刑作为主要惩罚。
相对而言,不定期刑则是一种相对性的宣告刑制,裁决之时仅对罪名做出宣告,并不针对特定的刑期作出决定(即所谓的绝对不定期刑),或者只是对刑期的最短及最长时间进行告知(即相对不定期刑),罪犯在服役期间的表现如何,有关部门者进行跟踪关注,视犯罪人好不行动情况,再决定是否释放其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未采纳此种刑罚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终身监禁是什么意思
终身监禁,亦称无期徒刑,系指对被告所判刑罚中的一种特殊刑种,即囚犯终生皆无法获得减刑或者假释机会,须在监牢中度过余生的岁月。此项严厉的刑罚,常适用于那些情节极端恶劣、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案件。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将永远失去自由,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设立这一刑罚的初衷在于对严重犯罪行为施以严惩,同时发挥其强大的威慑力,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宁与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终身监禁作为刑罚,旨在对贪污受贿等重罪实施严厉惩处,而非死刑替代。罪犯被判此刑,意味着余生将在监禁中度过,无假释机会。此刑罚彰显法律权威,震慑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犯严重罪行且本应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可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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