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挪用资金对20万元的情况,我们可以明确地将其定性为“数额较大”的情形。这是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做出的明确规定:若公司、企业或其他个体单位的雇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本单位的资产,私自将这些资金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用途,并且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通常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者,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已经将这些资金用于了营利行为或是非法活动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然而,若这些资金的数额巨大(即大于十万元),则可能使罪犯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包括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若是资金数额极为庞大(即大于五百万元),更有可能导致七年或者以上的有期徒刑等待。以上所有情况都需要依据每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具体情节来进行判断和量刑,其中包括挪用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已经归还、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20万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某行为人所涉及到的挪用资金数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这将被视为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行为人有可能会面临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惩治。
所谓的挪用资金罪,即是指在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各类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责权限和方便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私自挪用,把这些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借与他人使用,如果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没有返还,或者虽然未过三个月,但是涉及金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性的活动,又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挪用资金罪。
在此基础之上,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我们都应认定为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首先是动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达到了一百万元以上;
其次是在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以及救济的特殊款项时,数额超过了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范围;
再次是挪用公款后没有退还,且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之间的范围。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其它的各种严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21万已退赃怎么判
关于挪用资金达21万并已退还的刑罚判决,需要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做出决定。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挪用金额及其使用目的而定的。普遍而言,挪用资金达21万元属数额较大范围之内。将返还赃款列入惩罚考量要素之一会被认为是适度减轻刑事责任的表现。倘若行为人事先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而主动退还资金,那么其量刑将会相应地得到减轻。然而,如果挪用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其刑期将会相对较长;反之,如果挪用资金是为了进行合法的营利活动或者在三个月内及时归还,那么其刑期则会相对较短。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还会考虑犯罪者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因素。综上所述,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要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量权来确定。
挪用资金20万可定性为“数额较大”。《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雇员挪用资金归个人或他人,数额较大且超3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10万)刑罚增至三至七年;极庞大(>500万)判七年以上。量刑考虑资金用途、归还情况、认罪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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