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标准是什么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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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诽谤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涉及:行为人是否故意利用网络,编造并传播虚构信息,旨在损害他人名誉。若情节严重,如散布的虚假言论广泛传播并造成恶劣影响,即可构成网络诽谤罪。判断时需综合考虑诽谤内容的性质、传播范围及后果,进行细致全面的评估。
网络诽谤罪标准是什么法律

一、网络诽谤罪标准是什么法律

对于网络诽谤罪的判定标准,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即行为人是否有意识地利用信息网络,故意编造并广泛散播虚构的内容,以达至贬低他人人格及破坏其名誉之目的;如果这一过程所涉及的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已经足以构成网络诽谤罪。举例来说,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的那些关于他人的虚假且具有极高伤害性的言论,一旦遭到了大量的转发与传播,进而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时,便极可能符合网络诽谤罪的判定标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网络诽谤罪的界定时,我们必须结合诽谤内容的性质、传播范围的广泛程度以及所引发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全面而细致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网络诽谤罪是如何处理的

对于网络诽谤罪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多种形式。

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为与侮辱罪完全同质的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

然而,该罪行的主体则为一般的责任个体,任何已成年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该罪行的主体,而团体机构却无法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定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诽谤,情节堪称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之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罪行只能由受害人主动提出诉讼,但若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有重大负面影响者,则不在此限。

另外,如前款罪行通过信息网络得以施行,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告知,但却因提供证据出现实际困难时,经人民法院准许,公安机关可予以相应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网络诽谤罪快递员入狱怎么判

对于网络诽谤犯罪量刑标准,需要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各种要素。如若某位快递员因为涉及网络诽谤罪而受到了刑事起诉并最终定罪,那么关于他的刑罚判定将会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所实施的诽谤行为的性质;其次是该行为的严重程度;再次是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则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人因网络诽谤罪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通常涵盖了诽谤信息被大量点击、浏览、转发的情况,可能导致受害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极端后果,甚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确凿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网络诽谤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涉及:行为人是否故意利用网络,编造并传播虚构信息,旨在损害他人名誉。若情节严重,如散布的虚假言论广泛传播并造成恶劣影响,即可构成网络诽谤罪。判断时需综合考虑诽谤内容的性质、传播范围及后果,进行细致全面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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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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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公诉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诽谤罪公诉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络诽谤罪公诉条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提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网络诽谤罪相关释疑
1、“转发500次入罪”打击的是捏造者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诽谤最高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2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专家指出,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的实施,也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岳运生律师认为,流行,信息不能及时公开是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增强透明度,媒体也要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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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网络诽谤罪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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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2、您需举证的方面有: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1)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您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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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诽谤几次是诽谤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在互联网上散布诋毁言论,如果其言论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就会被视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诽谤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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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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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诽谤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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