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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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界定夫妇共同债务通常分析三方面:一是夫妇共同签署的贷款文件或事后认可的债务;二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三是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但实际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需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包括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和决定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什么

在界定夫妇共同债务问题上,通常会从如下几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应考量是否有夫妇俩人共同签署的相关贷款文件或另一方在事后来临时予以明确的认可等证据表明存在共同认可的债务情况;

其次,需要关注的是那些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如果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妇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夫妇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法律具体有何解释

严格精确地说,在有关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向上级提出复核申请后,应当一件案件单独进行上报,不可混淆或重叠。

在整套向上一级递交的完备文件中,包括了五份关于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次,第二次审判裁判的法律文书,对死刑相关案件的全面报告以及所有案件的完整档案和证据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案件的综合报告,第一和第二审的裁判文书以及原始审理报告都需要呈上电子版文稿。

并且,作为相同案件处理的案件也必须提交给有整个案件的完整档案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果曾经接受过重审判,那么原来第一和第二审的案件档案应当全部加入到此次上报材料中。

关于刻录上报材料的报告,应当详细列出案件的名称,简单的故事背景,整个审判程序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

在死刑案件的综合报告中,应当包含如下关键元素:

(一)包括被告人和受害者的主要个人信息

若被告有任何犯罪记录或者之前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应具体列出;

(二)案件的起源和审理历程。

如若案件以前曾被要求重审,应当明确指出要求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件编号等相关细节;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若为借助技术手段抓捕嫌疑人以及破获案件,以及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的情况,皆需详尽描述;

(四)第一审期间的审理情况。

包括控诉方和辩驳方的观点,第一审判确认的犯罪事实,以及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五)重审事宜或者高院复核阶段。

包含上诉的理由,检察院的建议,重审或者高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判决采信的情况及其依据,各方的态度以及采纳的态度。《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怎么判

驾驶员醉酒后驾车被视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情况被称为“危险驾驶罪”。就实际司法审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这类事例进行判决时,会依照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考虑:首先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其次是行车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与情节;此外还有是否已经导致了实际损害后果等。通常来说,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少,未曾引发过交通事故,又是初次犯罪,并且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那么可能会被判处短期的拘役,同时还要缴纳罚金。然而,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高,或者存在严重的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恶劣的驾驶行为,甚至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么相应的判刑力度将会加大。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仍然需要根据各种情节进行综合评估,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界定夫妇共同债务通常分析三方面:一是夫妇共同签署的贷款文件或事后认可的债务;二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三是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但实际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需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包括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和决定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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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比如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现理解适用不当的问题,故《解释》对此没有涉及。《解释》施行后,诸如上述《解释》未涉及的夫妻债务认定、防范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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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婚姻法》41条离婚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关于适用;协议不成,由人民判决。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解读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的适用对象是离婚诉讼,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2014年7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如证据不足,由双方协议清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最高法作出民一他字第十号答复,内容如下:”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择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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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继续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最高仍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区分为两种场合,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对外债务承担上的一种抗辩理由,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换言之。二: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两种判决之间并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最高继续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分别为,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由于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内外有别的认定标准,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人民判决。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不能简单的依据该判决也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在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这一对外关系上。该规定较为粗疏,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三。”这是整个答复的最大亮点。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简言之:“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认定标准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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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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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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