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合法的婚姻证明(即未曾依法进行结婚注册)之下,我们一般所讨论的是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共处的情形。针对子女监护权的确定问题,法院一般会采取综合性的考量标准,以便从多个角度(如子女的年龄、双方所具备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等)做出适当的判决。假设子女尚且处于哺乳期间,那么法庭多半会将监护权判属母亲;而当子女已逐步长成,法庭则会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意愿。若双方提供给孩子的抚养环境在某些方面看起来并无明显差异,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对监护权的归属作出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没结婚证离婚怎么处理
未依法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士如何决定离异,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1994年2月1日前,若男女各方已达到法定结婚实质性条件的,按事实婚姻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希望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唯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方能解决,一般情况下,此类离婚案将由法院在六个月之内裁决完毕;(二)自1994年2月1日后,双方虽然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要求,但也只能作为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因此,彼时并不存在所谓的离婚问题。对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同居期间财物分配方面的争端,可允许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有协商无果之情形,则可以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规定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规定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三、没结婚证离婚的怎么判
尽管未依法领取结婚证书便组成家庭并共同生活的伴侣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其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或后果可能各不相同。若双方并未牵涉到任何财产分配及子女抚育事宜,那么他们通常有能力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共识。然而,当涉及到财产分割时,应按照普通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商议,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至于子女抚养方面,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在此情况下,双方均须承担起相应的抚养义务,如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于法院,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做出裁决。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子女监护权确定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子女年龄、双方抚养能力及条件等。哺乳期间子女监护权多判属母亲,子女长大后考虑孩子意愿。抚养环境无明显差异时,法院依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判定监护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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