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盗窃罪不承认怎么处理
在团伙盗窃案中,即使有嫌疑人否认罪责,司法机关仍需全面搜集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只要这些证据形成严密的链条,证实了犯罪事实,即便嫌疑人不承认,也可依法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团伙盗窃罪会如何判刑
关于犯罪团伙盗窃行为的判决结果如下:
1.首要分子应受到按照整个集团盗窃总额进行判罚;
2.其次,其他主要犯罪者根据其有意参与或负责组织与指使的共同盗窃行为中的总金额来进行定罪量刑;
3.至于从犯,则需依据他们实际参与的共同盗窃案件中所涉及的金额来决定适当的量刑区间,同时还可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团伙盗窃罪在公安阶段可以退赃吗
对于涉及到团伙盗窃案的刑事诉讼,辩护人可在公安调查阶段申请退回赃物。可以说,退回赃物是一项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行动,它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能够展示出犯罪嫌疑人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其认罪及其悔过的决心,那么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这种态度很有可能被视为减轻刑罚或者不予起诉的重要依据。然而,即使罪犯的家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案的公诉机关,如实地阐述犯罪经过并且尽快退还赃物,也不能就此认为犯罪嫌疑人必然能得到无罪宣告或免于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制裁,只是在量刑的程度上获得可能更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罢了。因此,我们强烈建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要全力合作,以便公诉机关能够顺利地完成事例的侦办工作,同时,尽早地偿还所涉的赃款,这样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更加有益的司法结果。
团伙盗窃罪中部分成员不承认罪行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通过全面收集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包括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阐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也可以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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