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中一方欠债离婚后要还吗
婚姻存续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离婚后另一方可能担责。若仅一方之名且超日常所需,债权人未证实用于共同生活等,离婚后另一方不负责。总之,离婚债务承担依具体情况而定,以确保公平,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中一方的债务由谁承担责任
婚姻中债务承担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担责。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就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需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债务责任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婚姻中一方负债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好
面对婚姻关系中的财务问题,若有一方背负了债务但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如何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便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倘若所涉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不知情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并无参与共同举债之意愿,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知情方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一方所欠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即使离婚,另一方也可能需要偿还。但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离婚后另一方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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