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优先受偿权顺序有规定吗
优先受偿顺序,乃是当同一项财产面临两位或多位抵押权人之际,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之后所获得的价值应优先偿还何者的债务之顺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若抵押协议已经通过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则将依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清偿;如果抵押物的登记顺序相同时,则将按照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来确定清偿额度。
其次,若抵押协议自签署日起便具备法律约束力,并且该抵押物已先行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其清偿方式与上述情况相同;
然而,若抵押物尚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将依照契约生效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同样地,在顺序确定后,也将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来分配清偿额度。在此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物将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物得到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行为无效的欠条怎么处理
因欠条抵押无效引发纠纷,先甄别其他债权债务条款是否有效。若仅抵押无效,依有效条款维权;若欠条整体无效,双方协商或借助法律明确责任。若抵押涉欺诈致无效,债务人可能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抵押行为无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判定抵押行为是否无效,主要看以下因素:抵押物不合法,如属法律禁止抵押的种类;抵押人无处分权,抵押财产非其所有或未经授权;抵押合同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抵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按法定程序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在优先受偿权方面有明确规定。当同一财产有多个抵押权人时,拍卖或变卖后的价值清偿顺序为:已登记抵押权按登记先后清偿,比例相同则按债权比例分配;自签署日起具法律约束力的抵押协议,已登记按登记顺序,未登记按生效日期顺序清偿,均按债权比例分配;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