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帮助犯量刑能缓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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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的协助者缓刑事宜时,得全面考虑好多方面因素呢。像协助者的作用不大啦,真心悔过啦,罪行比较轻啦,没有再犯的风险啦,还有缓刑对他们所处社会环境没啥害处啦。要是这些条件都符合,那协助者就有机会获得缓刑啦,这也能体现出法律既有人情味又很公正呢。
故意伤害帮助犯量刑能缓刑吗

一、故意伤害帮助犯量刑缓刑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的协助者能否得到缓刑的判决上,我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若协助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拥有诚恳的悔过态度,且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同时也没有再犯类似罪行的潜在风险,并且预期在其社会环境中宣告缓刑不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故意伤害帮助犯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首要在于洞悉故意伤害者的主观恶意,即明知其蓄意伤人。其次,客观上需有实质性援助,如提供凶器、担任警戒或策划伤害方案。这些看似微小的协助,实则无形中加速了伤害结果的实现,成为不可忽视的推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故意伤害帮助犯量刑几年以上

故意伤害罪中,协助犯的刑罚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影响。通常,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可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免于处罚不等。若致人重伤,刑罚则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用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协助者缓刑问题时,应全面考量多因素:作用有限、真诚悔罪、罪行轻微、无再犯风险,以及缓刑对其社会环境的无害性。若满足上述条件,协助者有可能获得缓刑,体现法律的人道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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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其他酌定情结。
10、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从犯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客观公正进行量刑。
(二)法定量刑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情节
2、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
4、免除处罚情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说明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
二、从犯处罚是怎样的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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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构成要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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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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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明知”,就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所谓“网络存储”,是指将存储设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连接到一群计算机上,目的在于帮助解决迅速增加存储容量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将电脑上的东西存放在网络上。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网络存储设备(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存储网络(SAN:Storage Area Network);所谓“通讯传输”,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简单的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其目的是传输消息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传递消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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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帮助犯的认定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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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相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对危害社会行为的认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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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比如在某抢劫案件中,被告人肖某(17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在量刑时即考虑了未遂这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综合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3、具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在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适用免除处罚。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其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对其考虑免除处罚。
  
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如被告人曹某(17岁)系在校生,见受害人蒋同学的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300元)放在课桌上而临时起意趁同学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将手机藏匿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手机归还了受害人。曹某在校表现一贯很好,成绩优秀,法官结合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以及悔罪态度,虽然本案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 但结合几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而仍然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四、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之罪时应当减轻处罚。在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五、收缩法定刑幅度,或区分更多的量刑档次,明确规范每一档次的标准,减少量刑弹性。
  
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及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列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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