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处理婚前财产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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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事实婚姻里,婚前的财产一般都是各自的。碰到这类纠纷,得先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婚前的。一般来说,能证明是在开始事实婚姻之前就拿到手的财产,就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啦。像一方在没开始事实婚姻之前,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等合法途径得到的财产,就属于婚前财产。要是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不同意见,那就得靠相关的证据来判断啦。
事实婚姻如何处理婚前财产纠纷

一、事实婚姻如何处理婚前财产纠纷

婚姻案件中,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关键在于界定婚前财产范围,法律上,婚前已明确获取的财产属婚前财产,如继承、赠与所得。若婚后双方对此有争议,需依据证据评估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事实婚姻如何界定重婚罪

事实婚姻中,重婚罪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因素。若已婚者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对方已婚仍同居,则易触犯法律。公开宣称夫妻、长期稳定生活且获群众认可等,均为判断重婚罪的关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事实婚姻如何起诉离婚

事实婚姻之离婚诉讼路径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构成事实婚姻的伴侣来说,他们必须首先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才具备提出离婚诉讼的资格。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之时,需按照法定程序递交书面形式的《民事起诉状》以及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其与配偶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例如分居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嗜好赌博的证据等等,然后将这些材料送至当地法院的立案庭进行立案起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希望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都应该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则会被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至此,婚姻关系便得以确立。若未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当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第一款规定,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选择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中婚前财产一般归各自所有。处理这类纠纷时,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通常能证明是在事实婚姻形成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应被认定为婚前财产。比如,一方在事实婚姻前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如果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争议,应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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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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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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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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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法院是怎么处理婚姻财产纠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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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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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期间,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纠纷期间,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财产权利所有人以登记为准,所以在全国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当中,如果在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偷偷的将房产转让交易,在行政手续上是没有障碍的,完全可以实现。而对于不知情的配偶这一方,就会面临很糟糕,很被动的状况。常常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知道家中的房产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了。这是很多当事人的一种担忧,所以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期间,如果能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将对方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人民进行冻结,可能就在相当的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在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私自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这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办法,如果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只能在对所得款项分割时,给私自转移的一方予以惩罚即少分或不分;但有时候对部分当事人来说,拥有资产比拥有金钱显得更重要,如果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的共有资产,损失对另一方来说无疑将是巨大的。
婚姻纠纷期间,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在工作当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家庭当中的某一方向我们求助,虽然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但是房产证去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财产权利所有人以登记为准,所以在全国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当中,如果在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偷偷的将房产转让交易,在行政手续上是没有障碍的,完全可以实现。而对于不知情的配偶这一方,就会面临很糟糕,很被动的状况。常常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知道家中的房产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了。这是很多当事人的一种担忧,所以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期间,如果能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将对方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人民进行冻结,可能就在相当的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在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私自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这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办法,如果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只能在对所得款项分割时,给私自转移的一方予以惩罚即少分或不分;但有时候对部分当事人来说,拥有资产比拥有金钱显得更重要,如果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的共有资产,损失对另一方来说无疑将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建议:在婚姻纠纷期间,如果夫或妻一方有可能转移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最好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如果一审不予判决离婚的,申请财产保全的这笔钱就可能“打水漂”了,可能会白白花掉几千元钱,因此,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有破财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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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财产纠纷立案后该怎么样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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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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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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