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属不属于前科
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前科。事实上,它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而非最后的刑事判处结果。换言之,倘若当事人在获取取保候审资格之后,涉案事件经过严密的侦查、严谨的审查起诉以及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最终被裁定为有罪并接受了相应的刑事惩罚,那么此时此刻,他们才算真正意义上地留下了前科记录。然而,仅限于取保候审阶段的情况,尚不足以被认定为具有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属于哪种处罚
注意,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非惩戒性措施。在诉讼中,公检法对需调整强制措施的嫌犯或被告,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交保证金,开具担保书保证听候传唤,期间不拘禁或解除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属不属于逮捕
取保候审是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随传随到,是保护性措施。逮捕是有充足证据且取保候审无法避免公共安全威胁时的强制手段。相较而言,取保候审更宽松,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行动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不属于前科。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最终的刑事处罚结果。如果在取保候审后,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最终被判定有罪并受到刑事处罚,那么这才会留下前科。而仅仅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不能认定为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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