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借条作为书证,需经法庭查证属实才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借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背景综合评估。若借条内容不实或有法律瑕疵,可能影响其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中没有欠条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若无欠条,可通过转账凭证、证人证言、音视频、书面文件等证明债权债务。若证据难寻,可申请法院取证。法院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明确案件真相。即使无欠条,提交其他证据也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民事诉讼中提交伪造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提交虚假或伪造证据系重大违法,干扰司法公正,破坏审理严谨。法院将视情节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更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以维护法律尊严与案件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借条属于书证,书证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如果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且经过法庭的审查核实,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借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是,借条的有效性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借条内容不真实或者存在其他法律上的瑕疵,可能会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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