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范畴内,诽谤罪乃针对特定少数人,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并公开发布以侵害其名誉权之严重犯罪行为。诽谤行为需同时满足如下四项严格标准:
第一,具有具体且明确的诽谤目标;
第二,恶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
第三,所捏造并传播的事实得以广为人知;
最后,该事实对受害者声誉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关于诽谤之法律条文,主要见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二、什么会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乃是一种故意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情节特别严重者所触犯之重罪。此罪常被归类于《刑法》中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方面的大罪行之中。在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需要编造虚假事实,其次必须将其散布出去,第三这一行为需是针对某位特定人士进行,且对该人的声誉产生实质性的伤害,以及最后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信用卡盗窃罪的详细解读如下:该犯罪行为主要是在具备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且违反了相关的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助于信用卡这一工具来实施盗窃活动,并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特定的数量等级。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释如何构成“信用卡盗窃罪”:
首先,犯罪者可能通过拾获他人遗失或遗忘的信用卡并对其进行实际应用;
其次,犯罪者可能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对此进行篡改和使用;
此外,犯罪者也可能通过秘密收集、购买、欺诈或以其他非正当方式积累他人信用卡及其相关信息资料,之后又通过互联网络、移动通信终端等途径加以滥用;
最后,犯罪者还有可能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冒充他人身份,从而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进行不当使用。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要想构成信用卡盗窃罪,除了上述行为外,还必须满足“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这个重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诽谤罪在民法中涉及故意捏造并发布虚假信息,损害特定少数人名誉的严重行为。需满足:明确诽谤对象、恶意编造并传播不实信息、信息广泛传播、对受害者名誉造成实质损害。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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