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判决中,假设存在共同债务,则一般情况下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项债务。当然,若夫妻双方能够就债务的偿付方式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彼此的意愿来协商决定最终的还款方案。
然而,倘若双方在这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往往会依据债务的本质特征、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债务的实际使用目的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后裁定出各自需要承担的债务比例。原则上讲,当存在共同债务时,应该由共同债务人共同履行偿还义务,以此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共同债务怎么确定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涉及到的共同债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抑或是依照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意愿而承担的债务。这种债务可能包括为购买家庭居住所需的房屋,或者是在共同经营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欠款等等。在对这些债务进行判断和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债务的形成时间、实际用途以及是否经过了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的一致认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什么
在涉及到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共同债务的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在婚烟关系持续期间,夫妇双方若为共同生活需求、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共同的意愿共同对外承担的债务;
(2)例如用于购买家庭居所的贷款、因为共同投资商业行为而产生的款项拖欠等等。
然而,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因个人名义而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通常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若双方能达成协议,可自行商定还款方案。否则,法院将根据债务性质、双方财务状况及用途等因素,判定各自应承担的比例,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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