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债务的处理方式,须要依据债务的特性以及其实际用途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该债务是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开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那么依照常理和法律规定,此类债务通常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如果某项债务仅仅是由于某一方发起的个人事务行为所引发,而另一方对此事并不知情且也未能从这笔债务中获得任何盈利,那么就应该由实施这类行为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事实婚姻期间的债务怎么算出来的
在实际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问题上,若该债务的产生源于夫妻二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或经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那么这将被普遍视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
然而,如果有任何一方能够有效地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可能由于个人嗜好赌博、实施吸毒等恶劣行为所引发,则举债方需独立承担此项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事实婚姻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在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阶段所形成之负债,其是否须负法律责任应依具体情形加以考量。倘若此项负债乃出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与经营行为,抑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达而成,则双方均需为此负担相应责任。
然而,若其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擅自举债,且此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方面,则另一方或许无需承担此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事实婚姻中,债务处理需考量其性质与用途。共同维系家庭或经营活动的债务,双方应共担。反之,若债务源于一方个人事务,且对方未参与、未受益,则偿还责任应由该方独立承担,遵循公平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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