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所欠银行债务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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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结婚期间,一方欠银行的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这债是用在夫妻一起生活、一起搞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都同意才产生的,一般就会被当作夫妻共同债务,得夫妻一起还。可要是一方欠的债超过了家庭日常开销需要,并且债权人没法证明这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起搞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的,那这就会被认定是这一方的个人债务,得由他自己还。
婚姻期间一方所欠银行债务怎么办理

一、婚姻期间一方所欠银行债务怎么办理

婚姻期间的银行债务,若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产或基于双方共识,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共担。若债务超日常所需,且无证据表明用于共同目的,应视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期间一方的债务怎么处理

婚姻存续期一方债务要具体分析。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平等承担。但超出正常生活需求的债务,若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就认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偿还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债务性质与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婚姻期间一方所欠银行债务怎么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欠下的银行债务如何处置,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若此债务确系用于家庭日常生计所需,一般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二者皆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然而,倘若这笔债务由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借,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具有明确的夫妻共同意愿,那么这类债务便应当被视为个人债务,仅须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期间,一方所欠的银行债务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但如果一方所欠债务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则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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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在实际中,负债的配偶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时,则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需承担。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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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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