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并不一定要在户籍地办理相关手续。若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则通常需前往夫妻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
然而,若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那么就必须向被告常住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被告的常住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存在差异,通常可由该公民频繁生活、工作的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常住地址"特指的是一个公民在离开自己的原始居住地后至提出诉讼请求之日为止,已经连续居住满一整年的位置,唯独排除住院治疗期间的居住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吗
在离婚以后,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够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及抚养费用支出。向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物质补给以及必要的关爱,乃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若其中一方获得了孩子的直接监护权,那么另一方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抚养费用支付义务,以确保孩子的日常生活所需得到充分满足,并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如若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则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未支付方追讨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并不必然涉及到支付抚养费用这一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父母双方完全有权利就抚养事宜进行自行协商确定,并可在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由直接负责抚育子女的那一方全权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同时,其他一方则无需再向其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然而,若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抚养方的经济实力无法独立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法院将不会予以批准。若确实需要支付抚养费用,那么具体的金额将会受到父母的收入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准、子女的数量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诉讼不限户籍地,协议离婚赴任一方户籍地登记;诉讼则需向被告常住地基层法院起诉。常住地指连续居住满一年地,住院不计入,若常住与实居不符,可由常生活、工作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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