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借人决定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其必须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借据、收据、欠条等享有债权的法定文书,以及其他能够有效地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补充性证据。这就意味着,仅仅凭借借款合同本身并不足以直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和存在,还需要通过提交其他类型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进一步确认和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因此,在仅有借款合同作为主要证据进行起诉时,很可能无法完全支撑起诉讼请求,根据实际情况还需要综合考虑并借助其他类型的证据来彰显借贷关系的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只有借款合同能起诉欠款人吗
提起诉讼需满足:原告与案件直接相关、明确被告、诉求及事实理由。且需符合法院诉讼权限和管辖规定。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借款合同为重要证据,可作为起诉欠款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只有借款合同能起诉么
在提起诉讼时,诉状必须满足严格条件: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适格,诉讼主张具体且有依据,案件属法院民事审理范围并受地域管辖。借款合同作为债权债务的法律证明,可作为诉状依据。如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据此起诉,要求还款。因此,借款合同是支持诉讼主张的关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提供借据、收据等法定文书及补充性证据,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凭借款合同不足以证明,需提交合同履行事实等其他证据。故起诉时,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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