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侵占罪的确立,其所需要的重要证据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存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事实,这其中可能涉及到保管协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其次,还需提供财物被非法占为己有的证据,例如财物的去向不明、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行为等。
再次,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情节,这部分可以通过双方的沟通记录、催告通知以及行为人明确拒绝的表示等方式进行证实。
二、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什么
侵占罪,乃是指把受托代为管理的他人财物擅自据为己有之行为。该罪的加害者须为一般的自然人,其所侵犯的对象则包括了受托代为管理的他人财产、遗弃的物品或者隐藏的物品。在该罪行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即明确知道这些财物属于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范围之内,却依然违法将其占据为个人所有。过失行为从任何角度均无法构成此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的行为是什么
侵占罪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依照所提供之信息内容,侵占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主要包含如下要点:
第一,犯罪客体层面,侵占罪侵犯的乃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私自将他人交付予自身保管的财务、遗失物品亦或是埋藏物据为自有,并且非法占有之数额达到一定规模,且经催促之后仍然拒绝归还此类财物;
再者,在犯罪主体部分,侵占罪设定的主体系各类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是符合法定年龄并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此罪的潜在加害人;
最后,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人必须是有意为之,也即是明确知晓原本属于他人交由其本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却仍旧出于恶意将其非法占为己有。为了构成侵占罪,行为人必须是以合法或善意的手段持有该财物,若其持有该财物的过程中存在非法性,那么便无法构成侵占罪。举例来说,倘若行为人因为职务或工作上的关联性而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针对侵占罪的确立,其所需要的重要证据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存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事实,这其中可能涉及到保管协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其次,还需提供财物被非法占为己有的证据,例如财物的去向不明、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行为等。
再次,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情节,这部分可以通过双方的沟通记录、催告通知以及行为人明确拒绝的表示等方式进行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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