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债务应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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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的债务通常是由个人来承担的哦。不过呢,如果夫妻一起签了字,或者一方认可了这个债务,又或者是婚后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那就被看作是共同债务啦。要是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一般就不是共同债务啦。但要是能证明这个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双方都有这个意愿的话,那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哦。
夫妻婚前债务应由谁承担

一、夫妻婚前债务应由谁承担

探讨夫妻婚前债务归属之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个体单独承担。通常来说,若未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婚前产生的债务将由个体单独承担。

然而,如果该笔债务是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事后予以认可的,又或是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基本日常生活而负担的债务,则此类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婚前债务离婚后需要共同偿还吗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原先的夫妻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双方进行共同偿还。因为这些债务原本就属于单方面的个人债务,理应付担这些债务的一方应当独自履行偿付义务。

然而,如果这份债务是在结婚之后用于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事业发展等方面,而且另一方对于此类行为也知悉并表示认同的话,那这些债务有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当他们决定结束婚姻关系的时候,这对曾经的夫妇必须共同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婚前债务怎么划分出来

法律上,夫妻婚前债务原则上不由配偶承担,因其源于婚前个人行为,未关联婚后共同生活或经营。这类债务视为个人单独债务,如婚前因私人消费累积的信用卡债,即属此类。如此划分,确保了婚姻财产关系的清晰与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夫妻共签或认可、或婚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所需的个人名义债务非共同债务,但如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则仍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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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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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债务需要由谁来负担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夫妻债务需要由谁来负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夫妻债务应该由谁来负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高某因家庭经营的工厂资金短缺,便向李某借款5万元,高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约定偿还期限一年。一年过后,李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赖着不还。2009年5月,李某再次找到高某家,高某的妻子张某说钱是高某借的,而且自己已经和高某离婚,让其找高某要钱;后来李某找到高某,高某却向李某出示一份判决日期是2009年2月的离婚判决书,说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李某的钱是借给高某的,借条也是高某出具的。李某无奈,想向律师咨询他怎么才能讨回这笔债。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要求高某与其妻张某共同偿还高某所欠的债务,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首先要分析以高某名义所借的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高某向李某借钱时和张某还未离婚,借钱的原因是家庭经营的工厂缺钱,而工厂的经营收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由此可知,高某或者张某只有能证明该笔债务高某和李某明确约定是高某个人债务,又或者高某和张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且李某知道该约定的,才能将该笔债务定性为高某个人债务,否则就应当属于高某和张某的共同债务。
其次,离婚判决书关于共同债务的分割对第三人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笔者认为这里的“财产分割”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财产的分割,还包括对债务的分割。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或者债务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不知情,《婚姻法》解释
(二)的对离婚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是具有很好的保护意义的,极大的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来看,尽管对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处理,但第三方李某仍然可以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对财产债务的分割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对内的效力,而不对抗第三方。共2页:
律师感想: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对外的债务多以个人名义所欠,如果夫妻一方主张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如果不能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该债务的分割,如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人之间也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而对于债权人,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主张偿还,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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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找律师详细了解之后处理 单一证据很难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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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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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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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谁来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廖某系郭某合法妻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对原告周某的六万元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应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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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人承担吗
[律师回复]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最好找律师详细了解之后处理 单一证据很难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夫妻离婚,债务由丈夫一方承担吗
[律师回复]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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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夫妻分居,孩子抚养费由谁负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与丈夫于元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我丈夫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生下女儿不久后,我们便常因此事发生争吵。3月,我带着女儿搬回自己父母家里居住。期间,我丈夫从来没有看过我和女儿。我几次要求他支付女儿抚养费,他都以我们没离婚,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由于我收入条件不高,单独承担孩子的相关费用已力不从心。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 另外,我女儿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生活为止,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完全有权利向他主张你们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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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债务应该由谁来负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后夫妻债务应该由谁来负担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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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离婚,子女的学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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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子女债务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离婚后子女损害他人费用谁承担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你与王某已离婚,儿子随其父生活,但根据法律规定,你儿子误伤他人造成损失,你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儿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你作为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虽然仍然负有赔偿的责任义务,但是只是在其父王某不能承担时才承担余额,处于补充地位。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离婚后,夫妻个人债务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离婚后子女损害他人费用谁承担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你与王某已离婚,儿子随其父生活,但根据法律规定,你儿子误伤他人造成损失,你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儿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你作为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虽然仍然负有赔偿的责任义务,但是只是在其父王某不能承担时才承担余额,处于补充地位。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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