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属于什么法律行为类型的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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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合同那可是个双务的法律行为哦。双方都好好想了好久,然后清清楚楚地表达出自己的想法,这才共同有了借贷的意向呢。出借方得按照约定把钱借给人家,借款人呢就得老老实实遵守承诺,到时候得把贷款按时足额还上,还得给利息。这个合同可厉害啦,它能体现出双方的共同想法和明确的责任,能让借贷的过程特别公平、透明,不会有啥猫腻。
借款合同属于什么法律行为类型的

一、借款合同属于什么法律行为类型的

借款合同乃属双务法律行动之范畴。在这种形式的协议中,两方当事人皆经过充分思考与明确表示而达成共识,共同建立起借贷的意向。作为出借方,必须遵循规定,履行提供借款的责任;而借款人则需恪守承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在法律实践中,借款合同被视为书证这一法定证据类别之一。书证系通过其所载明之内容,起到证实或判定特定事件或情形之真实性与客观性的作用。借款合同完整且详尽地记录了借款协议的参与方(包括借款人以及贷款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明确了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等关键要素,从而能够直观而清晰地展示出借款关系的实际存在及其相关条款的具体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而言的。然而,借款合同的范畴则更为广泛,它不仅涵盖了这些主体间的债务关系,还涉及到了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这类情况往往并不被视为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较之下显得更加灵活且简洁明了。然而,当正规金融机构介入其中时,借款合同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借款合同为双务法律行为,双方经过深思熟虑明确表达,共同形成借贷意向。出借方需依约提供借款,借款人则须严守承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此合同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志和明确责任,确保借贷过程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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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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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上看, 该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 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4、客观表现
从客观方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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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在抢劫罪的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这些都是抢劫罪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的问题。苏格拉底说过,自由的思考去追随一种观点,而不论其将会引向何处,是建设性学术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要求。然而历史和现实告诉人们要达到这种境地是不容易的。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作了如下解释: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由此,抢劫罪的这些本来极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国由于司法解释的介入,在司法实践中就变得似乎不是问题了,刑法理论的争论似乎也因此而偃旗息鼓了。尽管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仅仅对抢劫犯罪中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作了既遂、未遂的认定解释,但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对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偏向于以抢劫罪的所谓犯罪客体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未遂的主要标准,并以是否造成人体伤害为辅助依据。然而恰恰就在这一似乎不存在问题的问题背后,却蕴藏着更深的应当要解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因为这一司法解释本身是否具有理论上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体现,值得刑法理论进行必要的思考。在这方面刑法学者有责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以指出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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