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乃属双务法律行动之范畴。在这种形式的协议中,两方当事人皆经过充分思考与明确表示而达成共识,共同建立起借贷的意向。作为出借方,必须遵循规定,履行提供借款的责任;而借款人则需恪守承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属于什么证据种类的
在法律实践中,借款合同被视为书证这一法定证据类别之一。书证系通过其所载明之内容,起到证实或判定特定事件或情形之真实性与客观性的作用。借款合同完整且详尽地记录了借款协议的参与方(包括借款人以及贷款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明确了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等关键要素,从而能够直观而清晰地展示出借款关系的实际存在及其相关条款的具体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吗
借款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而言的。然而,借款合同的范畴则更为广泛,它不仅涵盖了这些主体间的债务关系,还涉及到了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这类情况往往并不被视为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较之下显得更加灵活且简洁明了。然而,当正规金融机构介入其中时,借款合同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借款合同为双务法律行为,双方经过深思熟虑明确表达,共同形成借贷意向。出借方需依约提供借款,借款人则须严守承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此合同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志和明确责任,确保借贷过程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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