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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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立案非法生产及销售伪劣商品罪,得满足这些条件:销售的金额或者伪劣产品的价值超过五万元;这里的销售金额包括已经得到的以及预期能得到的非法所得。要是未售出的伪劣货值达到十五万元,那就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来处理。简单来说,就是销售金额或伪劣货值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啦。
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条件包括什么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条件包括什么

涉及到非法生产及销售伪劣商品罪名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其销售款项总额需达到五万元之上;

其次,所售卖之伪劣产品的价值亦需要达到这一数额要求方能受理案件。在此,我们所提及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实际获得以及预期可以获得的所有非法资金。倘若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尚未进行销售活动,但其货物价值已经达到了十五万元以上,那么同样应该按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来对涉案人员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在对非法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定罪判刑过程中,法庭通常依据其涉及的销售总额作为参考因素进行判决。具体而言,当销售金额介于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时,被告人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若销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但未达到五十万元,则将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而当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但仍未超出二百万元时,被告人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最后,如果销售金额高达二百万元甚至更多,那么被告人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重后果,并且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量刑取决于情节与销售额。未售出5-20万元商品,可判两年以下徒刑,罚金50%-200%;售出20-50万元,判二年至七年徒刑,罚金同上;售出50-200万元,判七年以上徒刑,罚金同上;超200万元,判十五年至无期徒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非法生产及销售伪劣商品罪,需满足:销售金额或伪劣产品价值超五万元;销售金额含已获及预期非法所得。未售伪劣货值达十五万元,亦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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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主观情形,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为人不能否认即可。根据本类犯罪的性质和实际生活中的发案情况,本类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大都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如果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骗等完全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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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的犯罪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在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所侵犯的复杂的犯罪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体,决定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类罪性质,其他犯罪客体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范畴,属于经济犯罪,而非属于有关侵犯财产权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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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不同,刑法对行为人所构成的具体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并以此来确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观上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从而科学而又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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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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