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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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是借款抵押协议满足法律规定,没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当事人意思表达是真的,协议内容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办理了必须的登记手续,那这借款抵押协议就有法律效力啦。当债务人没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能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债权人就可以优先从抵押财产里获得受偿呢。
借款抵押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借款抵押协议有法律效力

若借款抵押协议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没有逾越任何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合同双方的意愿表达是真诚而自由的,并且协议的内容也未触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时已依法办理了必备的登记手续,那么,这份借款抵押协议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境时,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借款对方没有打收条能打赢官司吗

尽管欠缺收条可能会给证实借款之事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胜利。法院将会在全面考量转账记录、证人陈述、通讯记录等多种证据的基础上,对是否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进行准确判断。即使借款方承认借款事实而并未出具相应的收据,或是存在其他确凿证据加以印证的话,亦然仍有可能赢得这场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借款对方没写借条怎么办

借贷纠纷处理过程中,当另一方未曾出具借据时,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实其诉求。这就代表着,即便没有书面借据作为证据,债权方仍可运用其他途径如银行汇款凭证、目击者的证词、录音资料、影像数据乃至电子文档等多种手段来证明借贷行为确实发生过。若债权人无法自行搜集上述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该案需借助此类证据,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法院会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方位且客观公正的审核与核实,以确认是否确实存在借贷事实。故而,尽管缺乏借据,只要债权人能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或者法院能够通过调查取证获取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借贷事实,那么借贷纠纷便依然有可能得到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借款抵押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且办理了必要的登记手续,那么该借款抵押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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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
,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法律依据】
1、《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2、《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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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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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
,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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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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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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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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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律师解答:必须办理解除抵押不会自动失效相关法律知识:盲目采取房地合并抵押产生的后果这种做法显然只是掩盖了矛盾,而不是解决了矛盾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的现实没有改变;另一方面,法律不是为此现实提供解决办法,而是不顾这一现实,采取将土地和房屋强行捆绑在一起的做法,这就造成了制度内部的逻辑紊乱随着新建房屋的不断增多,随着房屋流转的日益频繁,中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中国房地分别登记的情况下,再盲目地绝对坚持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1)、无法确定土地权利抵押权设定的时间和顺位,对交易安全造成危害房地合并抵押并没有确定房屋抵押登记或者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哪一个要优先进行,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房屋随之抵押;其后,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由于两次抵押是在不同的登记机关办理的,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抵押登记但是,二者实际上又是重复的————这段说明是错误的,实践中房与地的抵押是有先后顺序的:必须先房屋抵押完毕拿到权利证明以后,才能据此提交资料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的抵押登记,顺位也是相对应的(看到这处,所以给予一些补充,供讨论)2)、给债务人利用重复担保进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现实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后,在房屋建成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但是,房屋抵押时,其价值的计算并没有除去已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在土地使用权部分是重复抵押的,这很显然违反了《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3)、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只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规定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削弱了当事人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不利于当事人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交易生活,分配自己的交易风险众所周知,抵押的范围是和债务人的代价紧密相关的,抵押人仅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还是以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来担保债务,和债务的内容,尤其和债务人支付的利息等是密切相关的担保物的价值越高,债权人的风险越小,主债务人承担的代价相应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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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物协议折价,抵押物协议折价的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抵押物协议折价协议实行,就是对抵押物协议折价,是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替代清偿受担保的债权,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的一种抵押权实行方法。抵押物协议折价应以不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为条件。
二、抵押物协议折价的要件有哪些抵押物协议折价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一)须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物折价协议。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订立抵押物折价移转所有权的协议;
2、当抵押人为
第三人时,抵押物折价协议不仅是抵押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
第三人(抵押人)同意,否则不生效力;
3、抵押物折价协议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欺诈、胁迫,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或可撤销;
4、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之规定,抵押物折价的价格要公平,以参照市场价格为依据;
5、抵押物折价协议的生效是否以登记为必要,以法律规定办理,凡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取得应当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权属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物协议折价应为清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为目的。
(四)抵押物协议折价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凡是抵押物折价协议有损其他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其他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可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行使撤销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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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权的效力应该怎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效力如何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
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
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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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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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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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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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效力规定有哪些
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
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
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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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借款协议怎么写?
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应该首先写清楚抵押人,还有就是相关的当事人的一些基本设备方面的情况,其实就是关于抵押借款的一些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抵押的具体的标的物,还有就是抵押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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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屋抵押协议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抵押协议要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
四:抵押财产的价值。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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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协议要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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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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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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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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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协议要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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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财产的价值。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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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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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协议是不是需要抵押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贷协议是不是需要抵押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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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预售商品房抵押有何法律效力,抵押权怎么实现?
[律师回复]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有何法律效力
(一)对抵押权标的物的效力范围根据民法原理及《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应包括预售商品房及其附属物、从物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预售商品房的门窗、电梯、楼梯等作为该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之内,预售商品房的从物,如杂物间,随同主物一起列入抵押范围。但在预售商品房范围内新增加的房屋及预售商品房的天然孳息不属于抵押物范围之列。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建筑物的关联性,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如果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处于划拨土地,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之列,并且无论该商品房是否处于划拨土地,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的地下采矿权不属于抵押范围。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效力预售商品房抵押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指抵押合同生效后所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法律关系的内容比较复杂,它包括银行与购房人之间、购房人与预售人之间、预售人与银行之间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贷款的义务,在抵押人不履行义务时,享有对作为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依法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计划还本付息的义务,预售人负有按约定交付预售商品房及瑕疵担保责任。由于预售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期货,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权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购房人只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所以在工程峻工验收前楼宇遭毁损的,由预售人承担风险责任。这似乎加重了预售人的责任,但却是合理的。因为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基本由开发商所控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并未参与工程与任何一个过程,所以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毁损由预售人承担责任可以促使其尽职尽责,使抵押合同的实现获得一定的保障。预售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预售人应按规定为预购人办理房产登记和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预购人收执。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须重新与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预售人不得将已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再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不得擅自提高房价以及实施其他损害预购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迟延交货及标的物质量瑕疵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预购人说明。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排他性与绝对性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后,只要主债务未得到清偿,无论抵押物位于何处,流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物的新所有人,这就是预售商品抵押的排他性与绝对性。其理论依据是物权优于债权,法定权利优于意定权利,所以房屋抵押权优于房屋交付请求权。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怎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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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
[律师回复] 对于回购协议的实质是抵押还是质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回购协议的实质是质押,回购协议指的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同时,与金融资产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买方也承诺日后将买人的证券售回给卖方。表面上看,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证券的短期买卖,但实际上是以金融资产为质押品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证券的卖方以一定数量的证券进行质押借款(出售证券所得即借款额),条件是一定时期内再购回证券,且购回价格高于卖出价格,两者的差额即为借款的利息。回购协议交易对于金融资产的买方(即资金贷出方)而言称作“逆回购交易”。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当出质人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出质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进行的交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房屋、有价证券和商品等。作为贷款的担保品,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价格比较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小。
2.变现性较强,有广大市场。
3.易保管,不易变质、损失。
4.易于进行价值鉴定。由此商品最适于做抵押物,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
和解协议有无法律效力,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吗?
[律师回复]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签订协议书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达成和解,至于和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也要看清和写明协议书的基本内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不同。调解协议系案件各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提交给,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拓展资料:和解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清偿、避免破产清算所达成的书面契约。和解程序开始后,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其审査讨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交裁定是否认可。裁定认可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吿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协议包括对债务人减免清偿债务的数额,债务清偿期限,清偿方式,债务清偿的担保等内容。由债务人提出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认可的关于清偿债务的协议。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1.双方债务纠纷的情况、金额。2.债务人承认的债务事实。3.债务人偿付债务的期限与金额。4.债务支付的优惠。5.延迟付款的后果。6.双方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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