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的案件可不可以上临控
通常情况下,达成和解的案件并不会被列入监控范围。而所谓的监控,多见于案件需要深入调查或涉案人员有意躲避侦查等特殊情况。当案件已获和解,且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循和解协议履行各自应尽之责时,这往往预示着该案件已获得妥善处理。
然而,若和解过程中出现了欺诈、胁迫等违法现象,抑或是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必须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法律追责,那么此时仍然有可能采取监控等相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和解的案件能查到记录吗
和解案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确实可以查阅相关记录,然而具体状况仍需依据个案的性质特征、处置机构的规章制度及配套的信息管理原则来予以决定。普遍而言,若此类案件与刑事罪行有所关联,则不排除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档案资料中有相应的备案记录。
然而,也应注意到这类记录或许会因案情具体而异,部分可能会受制于适度的保密范畴。
至于民事争议的和解案件,倘若经由法院审理并形成了相关的法律文书,那么在法院的档案系统中同样会留存相应的记录。
然而,对于这些记录的查询,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三、和解的案件可以再起诉吗
通常来说,在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和解义务后,若无欺诈、受逼勒或其他不法情事的介入,作为先前纠纷所衍生出来的诉讼问题便无法再提起。和解乃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公正、平等待遇以及互相尊重共识的原则之上处理纷争的有效途径。然而,在个别状况中,如和解协议系基于欺诈、受逼勒或存在重大误解的背景下缔结,抑或是和解协议的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那么相关当事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和解协议或者宣告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和解案件一般不被监控,除非涉及深入调查或逃避侦查。和解成功且各方履约,通常意味案件妥善处理。但若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或犯罪性质恶劣,需深入追责时,仍可能采取监控等措施。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